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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依法追诉 抢劫农村老年房案犯被判17年

2009年07月08日 10:15 作者:舒晴 福国 来源:临沂大众网
近日,由山东郯城县检察院依法追捕并提起公诉的抢劫、盗窃案犯王某,经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临沂大众网7月8日讯(通讯员 舒晴 福国)近日,由山东郯城县检察院依法追捕并提起公诉的抢劫、盗窃案犯王某,经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8年9月,郯城县检察院在审查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入室抢劫、盗窃案时,发现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参与了抢劫、盗窃,系一名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批捕、起诉。但侦查机关却未将其移送报捕并审查起诉。检察院站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高度,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移诉通知书,通知书到达后,公安机关立即对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其同案供述的参与的抢劫、盗窃作案事实进一步审查核实,并及时移交郯城县检察院审查,使犯罪嫌疑人很快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自2007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某、黄某某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农村老年房内抢劫、盗窃10余起,涉案金额12000余元,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linyida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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