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县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木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县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设立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平邑县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县财政局委托平邑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需报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决定。
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
第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县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县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固定收益和非固定收益的子基金全部资金投资于县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市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拨付产业基金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冲减风险补偿金。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二十条 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二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20%,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不受20%的比例限制。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投资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产业基金公司内部的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 日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县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