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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手段”剑指“三类行为”

2009年05月15日 09:00 作者:晓英 文翔 刘晓 来源:临沂大众网
兰山区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对重点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施监督的意见》,破解“监督者无人监督”的难题。
        大众网临沂5月15日讯:(通讯员 晓英 文翔 刘晓)参与工程监督的检察人员,由谁来监督?近日,兰山区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对重点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施监督的意见》,破解“监督者无人监督”的难题。

    近年来,为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该院先后派出多名工作人员对涉及城市安居和在当地比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进行同步预防,重点对工程的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但是,职务犯罪预防人员的工作该如何监督?当意识到各种廉政纪律等内部监督机制的约束还有欠缺,于是他们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的效能。

    人民监督员对重点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施监督有三种途径:应人民检察院邀请或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主动到重点工程职务犯罪预防现场进行现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或由人民监督员提请定期召开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重点工程参与方联席会议,了解工程职务犯罪预防情况,征求重点工程参与方意见;查阅人民检察院《重点建设工程廉政档案》、《重点工程职务犯罪预防档案》等书面文件

    “出台这项制度,目的是为了避免检察人员为亲属、朋友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揽工程,非法插手经济活动的;疏于职守,徇私舞弊,放纵或帮助重点工程参与方违法操作的;收受重点工程参与方财物,贪赃枉法这三种行为,真正在对重点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做到‘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帮助不添乱、服务不代替’。”该院检察长谭长志介绍说,“预防人员插手具体业务,‘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必定会滋生腐败。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能听到不同的声音,有了他们的监督,我们的权力才能在阳光下运行。”

        一位建筑公司老总高兴地说:“检察院敢于对自己的干警‘亮剑’,充分表明了公正执法的决心,有了这项制度,我们就象吃了‘定心丸’,再也不用担心‘暗箱操作’现象了!”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诸葛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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