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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确退出机制车企资质告别“终身制”

2012-08-08 14:19 作者:未知 来源:解放日报
7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该《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旨在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7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该《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旨在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据工信部统计,目前,我国有各类车辆生产企业1300多家,其中汽车整车企业171家、摩托车120家、专用车900多家、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35家。在这些企业中,有一批多年来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产量极少甚至没有产量,生存十分困难,更谈不上盈利。由于我国汽车行业退出机制不健全,这些“零产量”企业既无法淘汰,又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无法正常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的甚至靠倒卖产品合格证维持生存,严重影响了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成为汽车产业十分紧迫的任务。

      此次发布的《通知》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为抓手,主要把握依法退出、有序退出和合理退出的原则,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提出四个方面的管理新规。一是按照分级管理方式,实施集团化管理;二是企业退出与促进企业转型相结合;三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承诺;四是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

      至于人们最为关注的企业退出机制,《通知》指出,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 (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另外,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 (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责任编辑:韩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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