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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男童因病午休猝死幼儿园推责 法院判赔10万

2012-12-04 12:51 作者:曾春花 来源:新快报
今年3月14日,就读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水幼儿园的3岁男童小崔在午睡时猝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昨日向媒体公布一审宣判结果,判处幼儿园向家长赔偿10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认为幼儿园未对男童病情变化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

      今年3月14日,就读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水幼儿园的3岁男童小崔在午睡时猝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昨日向媒体公布一审宣判结果,判处幼儿园向家长赔偿10万元人民币。

      事发 男童幼儿园午休猝死

      据悉,涉事的合水幼儿园具有办学资质,猝死男童小崔在该幼儿园的小一班就读。

      法院的调查还原了事件基本经过:3月14日14时30分许,该班班主任到学生睡房去叫学生们起床穿衣服,但小崔未起来。接着该班主任与保育员一同叫小崔起床,小崔仍未有反应,此时该班主任与保育员观察到小崔面色异常、嘴唇变黑,于是立即通知园长。14时40分,小崔被送往合水医院抢救,医生即时为小崔检查,发现其呈死亡状态,后经抢救仍未挽回其生命。当日17时50分许,小崔被送往殡仪馆。

      4月6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对小崔的尸检报告称:小崔的情况符合在小肠节段性出血、化脓性扁桃体炎及肺间质炎症反应的基础上猝死。

      判决 幼儿园负有保护义务

      事发后,小崔的家长认为,家长将小孩托管给幼儿园之后,双方就形成了托管关系,幼儿园有义务保障小孩的安全,小孩在托管期间睡午觉猝死,幼儿园环境、保育员看护不力等都是造成小孩死亡的原因。因此向幼儿园索赔57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7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幼儿园认为,法医鉴定报告已经写明,小孩是基于自身的疾病原因死亡的,幼儿园并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虽然小崔经鉴定死亡原因是多种病因作用下的猝死,但受害人小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幼儿园作为小崔的教育机构负有更为严格的保护义务,被告的工作人员未对小崔病情变化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故被告应适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综合案情,法院最终判令除被告已垫付的殡葬费等费用共计18631元外,另赔偿10万元给小崔的父母。

    (责任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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