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9-7037779

通讯员qq群:97190667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当前位置:主页 > 临沂大众网 > 健康频道 > 最新新闻 >

商场卖假减肥药判赔十倍 经核实生产厂家不存在

2013-03-11 15:05 作者:未知 来源:北京晨报
购买五百余元的减肥药,却发现药品信息与监管部门网站的信息不符,陈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场告上房山法院,其提出的十倍赔偿请求近日得到法院的支持。

        晨报讯(记者 何欣)购买五百余元的减肥药,却发现药品信息与监管部门网站的信息不符,陈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场告上房山法院,其提出的十倍赔偿请求近日得到法院的支持。

      陈先生诉称,2010年10月,其在房山区某商场花费592元,购买了“极瘦”和“苹果醋”两种减肥食品。产品买回家后,陈先生感觉产品说明上描述的效果过于夸张,为求保险,陈先生登录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然而在网上输入所购产品上的产品批号、卫食健字等信息,发现网站上显示的商品同自己所购商品不符。陈先生十分气愤,将两种产品举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

      药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对该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先生购买的“极瘦”,实际名称为“挺靓牌减肥胶囊”,而另一名为“苹果醋”的商品,实际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此外,经同产品标示的生产地药监局核实,当地并没有所谓的生产厂家,甚至所标示的厂家所在地址根本不存在,产品系假冒。

      陈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随即陈先生将出售产品的商场告上房山法院,要求对方给予十倍赔偿。

      面对陈先生的起诉,该商场认为,陈先生服用产品后并未造成损害,且己方也已经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因此只同意退还货款,不接受十倍赔偿。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商场未能提供销售“挺靓牌减肥胶囊(极瘦)”、“俏妹牌减肥胶囊(苹果醋)”的供货者、生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故商场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对陈先生提出的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房山法院判决商场返还原告陈先生货款592元,并支付赔偿金5920元。

    (责任编辑:张婷婷)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

临沂新闻

新闻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