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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兑现承诺 购房者解除合同获得法院支持

2012-09-19 08:18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开发商广告宣传中称,小区内设有小学、图书馆、超市等配套服务,没想到交房时当初的承诺没有兑现,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开发商广告宣传中称,小区内设有小学、图书馆、超市等配套服务,没想到交房时当初的承诺没有兑现,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2009年5月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的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开盘之际,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在广告中承诺:小区内设小学、图书馆、超市、公厕、保健站、绿地、中心花园等便民措施。

      市民肖女士看到开发公司的宣传广告之后,感觉各方面的条件都很不错,便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肖女士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10年3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肖女士发出入住通知。

      在收房时,肖女士发现小区内小学、图书馆、超市、保健站、中心花园等设施根本没有,绿地也被建成车库。在多次交涉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肖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目前,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宣传广告中的承诺能认定为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应该对兑现其承诺,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肖女士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学凯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时,对于开发商所做的宣传广告中的内容尽量要求其写入正式的合同之中,并就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在出现纠纷时,减少维权的成本。

      记者 郇恒吉

    (责任编辑: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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