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9-7037779

通讯员qq群:97190667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当前位置:主页 > 临沂大众网 > 新闻聚焦 >

房产赠与后看价涨又反悔 律师:赠与合同有效

2012-10-31 08:16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离婚时丈夫与妻子协商,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子,没想到几年过后,房子日益看涨,后悔不迭的丈夫想撤销赠与。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赠与合同继续有效。

        离婚时丈夫与妻子协商,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子,没想到几年过后,房子日益看涨,后悔不迭的丈夫想撤销赠与。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赠与合同继续有效。
      张某与王某自小认识,可谓青梅竹马,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继续做建材生意,收入颇丰。王某则操持家务,后生一子,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张某的名字,由一家三口居住。
      好景不长,张某见异思迁,夫妻感情破裂,最后张某与王某协商,欲协议离婚,孩子随其母王某生活,但对婚后购置的商品房的归属,双方协商不成,最后各自妥协,房子归孩子,双方订立书面字据,张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亲手交予其子,但未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王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搬出了商品房,与人再婚,王某及儿子则继续居此。
      几年后,因房价上涨,原张某名下的商品房价值已翻了几番,张某对当初将此房赠与给儿子的事反悔,以自己仍是产权人为名,欲要回此房,因与张某某、王某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此房的所有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依法判决,张某当初将此房赠与儿子张某某的行为有效,诉争之房归张某某所有。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介绍说,而后出台的《合同法》和《赠与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却认为房地产赠与的交付必须以房地产过户为准,否则则该赠与可以依法撤销,并赠与或转让给他人,受赠人不能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
      张学凯说,《合同法》和《赠与公证细则》比民法通则意见晚出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房地产赠与合同的公证只是完成了整个赠与行为的一部分,只有办理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房地产赠才算真正完成。本案中张某在赠与后又反悔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张某某受赠房屋后未过户,造成诉讼的产生,应该引以为戒。张学凯提醒道,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记者 郇恒吉)

    (责任编辑:李龙)

[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

临沂新闻

新闻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