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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买房合同约定期 开发商需赔付买房人违约金

2013年05月22日 08:33 作者:赵泽军 李艾忠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2011年3月,冯先生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2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56万元。购房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大众网临沂5月22日讯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李艾忠) 2011年3月,冯先生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2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56万元。购房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房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约定由出卖人按日向买房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1年7月2日,冯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正式入住该小区。但是,冯先生称,直至2012年6月2日,他才拿到《房屋所有权证》,证件上显示登记日期为2011年4月25日。于是冯先生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开发商赔付王先生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7678.42元,诉讼费由开发商一方承担。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冯先生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应为有效约定,开发商2011年4月25日才完成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初始登记,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483天,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冯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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