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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遇城管逃跑撞上树肋骨骨折

2014年04月17日 13:54 作者:林霞虹 来源:广州日报
小贩王某去年卖榨甘蔗汁时,发现来了城管赶紧蹬三轮车离开,但城管驾驶电动车追赶截。巧的是,二审主审法官开庭时发现自己曾见过王某,不但买过他的东西,事发当天还目睹全过程,因此她主动申请回避。

      小贩王某去年卖榨甘蔗汁时,发现来了城管赶紧蹬三轮车离开,但城管驾驶电动车追赶截。他躲避不及撞上大树,导致肋骨骨折。

      事后,王某将广州市城管局天河分局(下简称“城管”)告上法庭,一审判城管违法,赔偿王某27000余元。但城管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

      巧的是,二审主审法官开庭时发现自己曾见过王某,不但买过他的东西,事发当天还目睹全过程,因此她主动申请回避。

      小贩逃跑撞上树

      今年37岁的王某来自山东枣庄,他曾当过保安,但觉得工资过低,就当起了小贩,卖榨果汁和榨甘蔗汁。去年2月13日,王某来到广东省博物馆附近摆摊卖东西。13时许,他发现城管来了。他称朋友曾告诫过他,现在城管执法都比较文明,看到城管只要躲开一般就没事,他便赶紧骑上三轮车回避。但是,王某发现,城管却驾驶电动车在追赶他,大约追几百米后把他追上。

      王某起诉称,执法人员把车突然横在他的三轮车前,截住了他,他躲避不及导致三轮车撞到树后侧翻,被夹在三轮车和大树之间受伤。“我当场大喊救命,而他们不顾我要求他们打120救护的请求,其中一人下车看了看我,笑了笑就和其余几人上了电动车离开了,这时我已痛晕过去了。”

      后来,王某被朋友发现,拨打了120和110,他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王某的左胸、左上腹、左大腿多处挫伤,左第4肋骨骨折。

      状告城管索赔近4万

      后来王某得知,事发当天下午5点多,城管又回到事故现场,把他的榨汁机、橙子、甘蔗、不锈钢大筐等物品扣留。

      医院里,王某待了19天花费6884元。警方前来调查后让他与城管协商解决。出院后,王某找到城管协商赔偿事宜。2013年3月5日,城管借支给他5000元,告诉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来,城管把榨汁机还给了他,但价值1100元的不锈钢大筐等物品没返还。

      去年4月17日,王某将城管告上法庭。他认为,城管的执法人员未经劝告就驾车追赶,暴力执法导致他受伤,而且还不及时救治,违法扣留其物品,要求判决确认城管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过程中追赶、威胁、拦截造成其受伤的行为违法,确认城管扣押其物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39900余元。

      二审

      法官当庭发现曾目击现场

      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城管开始陈述其上诉理由。当城管陈述意见时,主审此案的汪法官突然打断,说似乎目击过此案。在看了证据中的视频后,汪法官最终确认自己确实曾在现场,当下退出法庭,主动回避。在向法院领导申请后,法庭临时换了一位法官来审理该案。双方当事人对此都没有表示异议。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汪法官。她说,从法律规定看,法官跟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就应当回避,但没细致的规定。不过她说,事发当天,她刚好在现场,事发前她还向王某买过东西喝,后来又目睹全过程。

      “如果目击了现场不是更有助于判断事实,更好审理案件吗?”针对此问,汪法官说,她担心自己作为常人,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倾向,所以才主动申请回避,以免影响公正。她还说,该案换其他法官审理,一样能查清事实,因为有录像视频记录了整个过程,所以有无在现场目击全程不会影响此案的判断。

      此后的庭审中,王某和城管依然坚持各自的看法。目前,该案还在审判中。

      一审判决

      城管赔偿小贩27000余元

      天河法院认为,被告执法人员在对原告实施执法过程中,将电动车靠向原告三轮车,导致原告驾驶三轮车撞树而受伤,被告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摆卖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但在执法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不应作出危害行政相对人安全的行为。

      被告执法人员对原告实施执法过程中,未有证据证明原告有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被告故意将电动车靠向快速行驶的原告的三轮车,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侵犯性,对原告出于避险本能而撞树的事故负有责任,非必要地危害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违法性。

      另外,据法律规定,被告2013年2月13日将原告物品用车运走且出具收据,未作出行政处理,到2013年3月19日才将原告物品发还,已对原告物品实施了扣押且超过法定期限,在被告运走物品里包括的不锈钢大框,收据上未作记载,事后也未发还,明显违法。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城管执法人员驾驶电动车向原告快速行驶的三轮车靠近,导致三轮车撞到树后侧翻,原告从三轮车上跌落受伤的行为违法;确认扣押物品的行为违法;被告城管局天河分局赔偿原告赔偿金27125.2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城管上诉

      是小贩自己导致受伤

      一审后城管不服而上诉。城管说,当天猎德街城管执法队在花城广场周边巡查时发现一无证商贩即王某在博物馆南门占用人行道乱摆卖,上前进行批评教育,其承诺今后不在此摆卖后离开。

      当日12时50分左右,执法队再次巡查至博物馆南门侧,发现仍有六档流动商贩在此贩卖食品,其中商贩之一王某发现城管队员后立即上车,驾驶一辆人力三轮车加速离去,驾驶过程中不慎撞到绿化树上摔倒在地,后自行坐起准备收拾散落物品。

      城管执法队员随后继续按照规定巡查线路绕花城广场进行巡查。城管认为,王某翻车致伤,系逃避执法,自己驾驶车辆不当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与城管无关。

      城管称,其执法队巡查是正当行为,王某受伤源于违法行为、主观心理原因和违章驾驶改装的人力三轮车综合所致,与城管正当执法没因果关系,且城管执法队没对王某作出扣押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城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本报记者林霞虹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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