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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人社局局长就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4年12月08日 08:40: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障 

      12月7日,临沂市政府出台了《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临沂市全面实施整合后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日前,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邢军就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接受了琅琊新闻网记者的采访。

      问:邢局长,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出台的背景。 

      答:好的。我市分别于2004年和2009年先后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改革和发展,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有效的医疗保障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深得民心、深受欢迎。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群众医疗需求的持续扩大,这两项制度体制分割、管理分散、待遇差别、重复参保等问题和矛盾越来越突出,建立城乡统筹、统一管理、科学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势在必行。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政府确定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进行整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实施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参保范围、筹资办法、待遇标准、目录范围、信息系统和基金管理六统一,这是市委、市政府为老百姓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好事。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密切配合,6月底前顺利完成了新农合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数据信息等工作的整体交接,共有217名(在编人员147人,聘用人员70人)县区新农合人员平稳移交给人社部门管理。2014年是政策过渡期,实行双轨运行、政策不变、工作不断,群众就医报销没有受到影响。整合之后的居民医保政策是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升级版,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总体上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最大限度地保障老百姓利益。目前,医保制度整合之后的政策效应已经显现,既解决了医保工作政出多门、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助、信息系统重复建设等问题,既降低了管理成本,又打破了城乡居民户籍身份限制,保证了城乡居民享有同等、无差别的待遇,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起草过程吧? 

      答:为了建立符合临沂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今年4月份,市人社局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精神,开始了我市《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一是到外地学习。先组织有关人员到省内试点城市(东营、淄博、威海)学习整合工作经验,重点学习《暂行办法》政策制定经验以及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二是到基层调研。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县区进行调研,了解基层情况,掌握全市各级医院医疗总费用增长过快等第一手资料,对整合前后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有关核心数据反复测算分析,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是汲取原有好做法。统筹兼顾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有政策内容,借鉴了原有两项制度的经验和教训,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和实际运行情况,审慎稳妥、平稳并轨,确保利民惠民、基金安全,确保政策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四是多层次征求意见。初稿出来后,我们多次召开不同层面的人员座谈会,面对面地进行座谈讨论,到部分县区征求参保城乡居民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乡镇街道办有关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专门向省人社厅进行了沟通汇报。市政府办公室又专门征求了11个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会商讨论修改,数易其稿,最后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前前后后经过20多次修改,形成了意见比较一致、内容比较完善,且符合临沂实际的《暂行办法》,12月7日,经市领导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出台。

      问:《暂行办法》规定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具有我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都可以参加我市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参保缴费时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从明年起市直不再受理居民医保业务,归属单位所在县区属地管理。

      问: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标准各是多少? 

      答: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全市城乡居民2015年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46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的标准是每人100元,政府补助的标准是每人360元。参保居民只要按规定缴费,就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实现了同等身份参保缴费、公平享受同等待遇。

      另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特殊人群和新生儿参保缴费的政策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待遇。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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