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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房子归谁?

2013-01-04 09:16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房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当夫妻之间的感情开始破裂并最终走向法庭进行离婚诉讼时,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由于其价值高,用途大,往往成为双方的主要争点。

        大众网临沂1月4日讯(记者 郇恒吉)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房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当夫妻之间的感情开始破裂并最终走向法庭进行离婚诉讼时,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由于其价值高,用途大,往往成为双方的主要争点。
      日前,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一套住房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原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7万元。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房贷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以家庭共同收入偿还,现已经还完全部住房贷款。经房产机构评估,该住房现值40万元。
      庭审中,两人就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被告李某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在婚前就购买的,而且已经缴纳了首付,仅同意把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的一半给原告王某。
      原告认为虽然李某在婚前购房并缴纳了首付,但房产证的婚后取得的,又是两人共同还完的住房贷款,主张该房应属共同财产,被告李某先期缴纳的首付款可以看作李某婚前财产。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被告李某,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和房屋因此增值的部分应属共同财产,并依法作出分割。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该房是李某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是在李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彭海律师介绍说,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彭海说,为了避免离婚时发生房产纠纷,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所有形式,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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