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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后 当事人仍可向肇事方索赔

2013-01-22 14:03 作者:英子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市民成女士2012年经历了一场车祸,事后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成女士在向致使其受伤的刘女士索赔时,刘女士却因成女士已经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拒绝了。

        大众网临沂1月22日讯(记者 英子)市民成女士2012年经历了一场车祸,事后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成女士在向致使其受伤的刘女士索赔时,刘女士却因成女士已经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拒绝了。
      2012年9月28日刘女士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原告成女士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成女士受伤,事故认定刘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成女士于出事当天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成女士L2椎体压缩骨折,住院21天。在此期间成女士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餐费等9000多元,而刘女士只支付了医疗费1500元、住院押金480元、出院后给付现金300元后就在没有向成女士支付过任何费用。
      成女士想到自己曾买过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便申请了理赔,同时继续向刘女生要求赔偿。但刘女士在得知她已经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便不愿再支付赔偿,成女士气愤不过,将刘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成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刘女士应向成女士支付相应赔偿。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当事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否得到双倍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公司赔付相应费用后,仍享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这不仅是对受害人因第三人侵权引发财产损失的弥补,同时也使其心灵得到慰藉和满足。”彭海律师说。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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