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分别出炉。其中规定,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连锁零售药店有多个经营地点的,各连锁药店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尤其是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临沂市近日分别制定出台了《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同时负责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医疗机构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管理工作,受理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零售药店,进行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登记和资格审查管理工作。两项管理办法也对相应的工作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及医疗费审核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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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每年审定一次
最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其中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手续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同时,药店营业场所中实际用于药品经营的使用面积。城区零售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连锁药店及乡镇村居药店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药品品种规格800种以上(不含中药饮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在80%以上。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出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审定一次,申请人可于每年6月底(其中2012年度申请要于10月底)前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标牌和资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将标牌悬挂在显要位置,以告知参保人员就医后选择就医、购药。
出现违规行为,两年内不准申报
根据办法,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管辖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一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必须在签订住院服务协议的医院诊疗。定点专科医院只能收治该专科疾病的患者,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服务。学校(厂、矿)卫生所(医务室),只能为本学校(厂、矿)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可在全市选择任意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根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出现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定点医疗机构或内部科室对外承包、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出现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销售假药、劣药被行政部门查实处理,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取消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两年内不准申报定点资格。
记者 周广聪
(责任编辑:江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