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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调整基层诊疗费标准 村卫生室6元/人次

2014年10月10日 08:56:00 作者:高红红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对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而且各县区要对一般诊疗费按人次实行总量控制,参保个人一般诊疗费收取次数每年不得超过6次,普通门诊超过6次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不得增加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

      近日,临沂市物价局、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卫计局、临沂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对临沂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进行调整,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调整为8元/人次,村卫生室调整为6元/人次,并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据临沂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诊查费、注射费等,调整后,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卫生机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从之前3元/人次、5元/人次、8元/人次不等的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8元/人次,并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只需支付2元/人次。而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由之前的10元/人次统一调整为6元/人次,也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1元/人次。“由于纳入报销,虽然一般诊疗费标准有所调整,但患者所需要支付的诊疗费较之前并没有改变,只是政府补贴等会有所加大。”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同时,对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而且各县区要对一般诊疗费按人次实行总量控制,参保个人一般诊疗费收取次数每年不得超过6次,普通门诊超过6次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不得增加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据了解,此次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于10月1日起执行。(见习记者高红红)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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