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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下月实施 临时工不复存在

2015年04月29日 14:07:00 作者:满健 王樱璇 晓林 来源:大众网
29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1月27日正式通过了《山东省执法监督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大众网临沂4月29日讯(记者 满健 通讯员 王樱璇 晓林)29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1月27日正式通过了《山东省执法监督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种执法“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其中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范围,“临时工执法”将不复存在。执法人员只有在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参与执法。执法机关聘用的合同制人员、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应使用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九龙治水常被用来形容一件事儿有好多部门“齐抓共管”,结果一人一个意见,谁都管不好。为此,《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确立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告。 

        《条例》还为执法人员设定多项“行为禁区”。诸如执行职务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法定程序等将受行政甚至刑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此外,《条例》还确立了执法裁量基准制、重大决定法制审核制、执法案卷评查制、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等。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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