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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遗产继承受阻于“死亡证明”

2015年12月01日 10:14:00 作者:张贵峰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今年75岁高龄的济南秦老太最近被一纸证明搞得身心俱疲,“我老伴去世了,想让儿子继承房产,但公证处需要提供我公婆的死亡证明。一方面,是依法确实应当出具“公婆死亡证明”;另一面,又是开具这一证明确实存在很大的现实难度。

      今年75岁高龄的济南秦老太最近被一纸证明搞得身心俱疲,“我老伴去世了,想让儿子继承房产,但公证处需要提供我公婆的死亡证明。他们上世纪逃荒到马来西亚,上世纪60年代已在国外去世,如今我们去哪里开这份证明呢?”(《济南时报》11月29日)

      许多网友将这份“公婆死亡证明”视为“奇葩证明”,并将批评矛头指向公证处。当然应该承认,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确实存在许多饱受诟病的问题,如存在严重的垄断化行政化倾向、收费标准畸高,等等。但具体到此事,又不得不强调,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并不能只简单地埋怨公证机构,其相关证明要求事实上有着法律和法理逻辑上的依据与合理性。依据我国《继承法》,遗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这意味着,秦老太老伴的遗产,其父母(也即秦老太的公婆)也是拥有平等的继承权的,只有充分证明“公婆已死亡”且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其老伴的遗产才可能完全由其儿子继承。

      诚然,按一般生活经验,秦老太已是75岁高龄,其公婆很可能确实早已死亡,但从法律程序和法理角度来讲,要想充分证明这一点,显然又不能单凭生活经验猜度,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比如,《公证法》就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否则一旦公证事项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就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方面,是依法确实应当出具“公婆死亡证明”;另一面,又是开具这一证明确实存在很大的现实难度。如何才能有效化解、避免类似的公证证明困局(当然这起个案自有其特殊性)呢?除了法律人士指出的“走诉讼途径”之外, 从事前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便立下遗嘱,便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来处置身后遗产。不过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囿于“忌讳”、“不吉利”等观念,大多数国人事实上都没有“生前立遗嘱”的意识和习惯。此前有媒体调查发现,“立遗嘱人数不到1%”,而据日前央视“你立遗嘱了吗”的专题报道透露,“在我国民事财产纠纷官司中,73%都是因为没有立遗嘱而导致的纠纷”。

      上述“公婆死亡证明”事件,在很大程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大多数国人都“不立遗嘱”现实的一个提醒。如果未雨绸缪地提前立遗嘱,不仅有利于避免身后产生各种遗产矛盾纠纷,也能从源头上避免“法定继承”所必然面临的各种繁琐证明手续;而从财产权角度来说,“生前立遗嘱”也有利于更充分地维护和体现个人财产的自由处置权,避免“逝者尸骨未寒便爆发遗产争夺战”之类的悲剧。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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