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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娘报瑜伽班17楼坠亡 自杀还是意外?

2014年05月07日 10:02 作者:陈菲 来源:金陵晚报
综上,吉晓的家人要求瑜伽馆老板、房主、物业对吉晓的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瑜伽馆认为吉晓有自杀嫌疑,因为吉晓曾有过自杀经历,一次是跳江未遂,一次是用易拉罐拉环划自己的手腕。

      吉晓赶在婚礼前报了瑜伽班,希望自己能瘦一点,美一点。可是,去年8月的一天中午,丈夫黄伟突然接到警方电话,称吉晓从位于17楼的瑜伽馆窗户处坠楼身亡。

      事发后,警方排除了他杀嫌疑。吉晓坠楼是意外?还是自杀?当事双方各执一词,瑜伽馆老板认为吉晓身前有过自杀经历,这次很可能是自杀。可吉晓家则强调,瑜伽馆窗户没有护栏,高度太低,推开空隙太大,很不安全,导致这了场意外。昨日,六合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准新娘17楼坠亡

      去年8月2日中午,吉晓按照课程表应约到瑜伽馆上课,拿到钥匙换好衣服后,她就独自一人走到瑜伽室。当时房间里只有她一人。

      没过多久,瑜伽馆的学员称楼下出事了,有人坠楼了。闻言,大家纷纷跑到瑜伽室的大窗户边观望。谁也没有想到,当天下午,警察找上门来,询问瑜伽馆有没有少人,这时,大家才发现吉晓不见了,坠楼之人正是吉晓。

      随后,警方经勘查排除了吉晓他杀的可能性。

      发生意外的瑜伽馆,是由位于17楼的两套民用住宅房打通而成的,房主是同一人,在这场官司中,瑜伽馆老板、房主、物业统统坐上了被告席。吉晓家人认为,从瑜伽馆演员上课房间窗户查看,吉晓坠楼处飘窗下沿离地面仅一尺余高。瑜伽馆在没有合法营业注册许可、不具备经营场所安全基本条件情况下,从事瑜伽教学活动,应对吉晓的死亡负直接责任。

      此外,吉晓家人认为,作为房主,将住宅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对吉晓的死亡负有间接责任;而作为大厦管理者,物业公司没有尽管理注意义务,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被用于经营,应对吉晓的死亡负间接责任。

      综上,吉晓的家人要求瑜伽馆老板、房主、物业对吉晓的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

      瑜伽馆:死者有自杀经历

      庭审中,瑜伽馆强调,吉晓身高在1米55左右,体型较胖,事发时窗户打开的状态,窗户的位置、现场的状况和人员情况,均不可能导致出现意外坠楼,只有可能是受害人有意而为之。事发地点不是吉晓正常锻炼的位置,也不是其必经过道,想要靠近窗户,须越过高60厘米的台阶,飘窗的进深是66.5厘米,只有越过这些才能靠近窗户,所以不可能是意外坠楼。

      瑜伽馆认为吉晓有自杀嫌疑,因为吉晓曾有过自杀经历,一次是跳江未遂,一次是用易拉罐拉环划自己的手腕。而她两次自杀,是因为此前感情受挫导致情绪状态不太好。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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