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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听证报告书出炉

2013年11月27日 11:29 作者: 来源:山东中国网
11月25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报告书。

      (见习记者 张晓黎)11月25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报告书。

      《条例(草案)》于10月30日举行网上听证,山东省法制办从101个报名者中选取11人作为网上听证陈述人,其中用户代表3人,物业管理公司代表1人,行业专家1人,律师代表1人,供热企业代表1人,供热主管部门代表2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建成、秘书长翟鲁宁等领导作为网上立法听证的听证人。

      听证报告书公布了《条例(草案)》的网上听证结果,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供热体制规范的可行性、用户停止用热免费原则和受理程序是否惠民、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暖温度不得低于18℃的合理性、用热计量收费的计算方式的科学性。

      供热体制是否合理可行?

      一种观点认为,供热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换热站以及二级网、用户管网业进行管理运行,服务质量、供热效果不能保证;实施供热、计量管控一体后,供热站房、用户纳入整体自动控制管理,有必要通过立法理顺供热体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硬性规定热源、管网、换热站必须一体化经营,就提高了供热事业的准入门槛,对地区集中供热发展和经营有很大负面影响。

      第三种观点认为,建议供热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的供热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用户停止用热的免费原则和受理程序是否惠民?

      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合理,但建议将停热办理时间延长至采暖期开始前45日前提出;只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营的用户方可报停;在用户设施不具备关闭条件但经过简单改造,可实现关闭停止供热以及在供暖期前提出停止供热,应收取一定费用,最高不超过采暖季供热费用的20%;明确按热量收费的用户是否需要报停;明确可否申请部分供暖期停止供热;明确用户既不报停也不缴费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取消报停费,供热企业的生产和输送成本、小区内的供热能源单耗将大大提升,相邻用户和供热企业相应承担了一部分损失,出现蹭热现象,长此以往会造成恶劣循环。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暖温度不得低于18℃的是否符合实际?

      陈述人普遍认为室内温度提高到18℃非常有必要,从各自角度提出了建议:建筑节能50%以上的居民用户居住建筑可以采用18℃执行,其他居住建筑继续执行16℃的标准,或在老旧建筑基本改造完毕后再实施18℃的标准;对按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细化温度不达标的退费程序。

      用热计量收费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

      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兼顾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利益,在现阶段合理可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意味着包括管网在内的配套设施的热损耗会长期存在,并且让用户承担热损耗的损失,是不合理的,建议取消基本热价,借鉴水、电、煤(天然)气收费计算方式。

      第三种意见认为,建议将热计量收费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不再实施热计量收费,而是以外墙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个门窗更换为主。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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