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9-7037779

通讯员qq群:97190667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当前位置:主页 > 临沂大众网 > 焦点网谈 >

年终成“老末”,被炒鱿鱼?劳动者质疑是否合法

2012-02-03 09:55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小王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员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业绩考核列末位,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后,因年底业绩考核排在最末位,公司向他发出了《离职通知书》,小王质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小王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员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业绩考核列末位,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后,因年底业绩考核排在最末位,公司向他发出了《离职通知书》,小王质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011年年初,小王应聘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实行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列末位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心想,自己认真工作,业绩考核应该不会排在末位,于是便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到了年底,公司对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了考核,小王的考评总分排在了最末位。尽管2年的合同期还没到,单位还是以“业绩考核末位”为由,向小王发出了《离职通知书》。 

      小王认为,当初签劳动合同时,自己迫于求职压力,没有选择余地,单位约定“业绩考核末位的,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公平的。自己在工作期间业绩逐月上升,仅因考核列在末位就被辞退令人心寒,而且自己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单方面辞退,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公司以小王年度排名在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小王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公司撤销《离职通知书》。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实行的“末位淘汰制”显失公平,而且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这一约定是无效的。

      彭海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排在末位的劳动者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需要企业有量化的明确的标准,末位淘汰的标准显然不符合要求。(记者 郇恒吉)

    (责任编辑:江志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

临沂新闻

新闻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