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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把车借给朋友 不想爱车竟在外地被抵押

2012-08-10 08:17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陈某将爱车借给朋友徐某,没想到却被徐某质押给了胡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陈某将徐某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审结此案,陈某终于要回了自己的爱车。

        陈某将爱车借给朋友徐某,没想到却被徐某质押给了胡某,多次催讨无果后,陈某将徐某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审结此案,陈某终于要回了自己的爱车。

      据陈某介绍,他和徐某是老朋友,平时因生意方面有业务往来。2011年5月,徐某称要去外地出差,希望能借他的爱车一用,并可以适当给些费用。看在熟人的情分上,陈某便将自己的一辆商务车借给了徐某。

      几天后,迟迟不见徐某还车,陈某便开始向徐某讨要,不料徐某竟称他将车开到外地,因业务资金问题欠了胡某6万元未能偿还,便将陈某的车质押给胡某了。陈某多次讨要爱车无果,徐某却只付给了他1500元租金。无奈之下,陈某将徐某、胡某告上法院,请求徐某返还其爱车,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庭审时,徐某称,他确实向陈某借车,后来开到外地因欠款抵押给他人,后来他希望与徐某协商,将车转卖给他,但是陈某并不同意。经过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徐某返还陈某的爱车,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所彭海律师认为,徐某向陈某租用车后,将该车辆质押给他人,形成了事实上的质押关系,但根据《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的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人。因此,徐某将其租用的小轿车质押给他人,其质押无效。

      彭海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车辆质押是一种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胡某取得该车的质押权未经登记,不属于善意取得,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记者 郇恒吉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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