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9-7037779

通讯员qq群:97190667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当前位置:主页 > 临沂大众网 > 新闻聚焦 >

药家鑫之父诉张显名誉侵权案终审 法院维持原判

2012-12-01 14:41 作者:梁娟 来源:新华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药庆卫上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药庆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新华网西安1130日电(记者 梁娟)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药庆卫上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药庆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今年7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仍然保留在网页上、其发表的有侵权内容的微博1条、博文2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l元、公证费5960元。一审宣判后,药庆卫以一审判决对张显的侵权行为未予全面认定、对张显的惩戒力度较小等为由提起上诉。

     

    法庭审理查明,张显发表的内容为“天下真是无奇不有……”的微博,发表时间应为20116281636分。原审法院判决宣判后,张显已经将原审判决应由其删除的一条微博和两篇博客文章删除。其余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显共有5条微博和3篇博文构成侵犯药庆卫名誉权,事实清楚。关于药庆卫上诉认为张显微博上发表的其他相关内容亦属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经审查,这些微博内容部分是正常发表个人言论,并无诽谤和侮辱性的表述;部分并非针对药庆卫本人,故不应认定侵犯药庆卫的名誉权。因张显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实施的,故原审法院根据张显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判决张显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上向药庆卫赔礼道歉,并无不妥。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江志宇)

[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

临沂新闻

新闻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