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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沂南一女子亡夫生前做担保 妻子需要担责吗

2016年01月28日 11:19:00 作者:崔洪英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沂南县宋先生两年前给一位亲戚做了贷款担保,3个月前,宋先生发生车祸死亡。也就是说,保证人死亡时,如果保证责任还未产生,继承遗产的家属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反之,保证人的遗产应该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沂南县宋先生两年前给一位亲戚做了贷款担保,3个月前,宋先生发生车祸死亡。他的妻子想知道,她是否还要替丈夫履行担保责任,如果贷款的亲戚还不上款,银行会不会起诉她来还款。

      两年前,宋先生的一位亲戚朱某想盖养殖场养猪,向银行贷款30万,贷款期限为3年,找了宋先生作为担保人。然而,2015年11月份,宋先生因车祸而死亡,其妻周某在给丈夫办完丧事后想起丈夫曾给人做担保一事,心里有些不安,“现在只剩下我们孤儿寡母,日子不好过,如果那亲戚还不上贷款,银行会不会起诉我呀?”

      关于担保人死亡,其家属还有没有继续担保的义务,记者咨询了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她说目前司法解释还没有就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那么,作为继承保证人遗产的家属,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

      也就是说,保证人死亡时,如果保证责任还未产生,继承遗产的家属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反之,保证人的遗产应该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此说来,宋先生在死亡时,由于还款期限未到,保证责任并未产生,其妻子虽继承了他的遗产,但并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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