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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封闭收费引纠纷 临沂翔龙国际遭业主投诉

2012-04-26 17:30 作者:本记 来源:本网原创
近日,李先生拨打本网新闻热线热线3100789-8008反映,自己于2011年购买了翔龙第一国际小区2单元的房子。但最近交房时,物业却通知李先生需额外支付一万余元的费用才能拿到新房钥匙,李先生对此很是不理解。
    业主领到的交费通知单
    合同的最后一条对阳台封闭与否产生的费用作了规定

    合同第三条中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概述

    处在漩涡中的翔龙第一国际售楼处  

        大众网临沂讯(本网记者)近日,李先生拨打本网新闻热线3100789-8008反映,自己于2011年购买了翔龙第一国际小区2单元的房子。但最近交房时,物业却通知李先生需额外支付一万余元的费用才能拿到新房钥匙,李先生对此很是不理解。

    阳台封闭,业主掏钱?

        在李先生向记者提供的预售合同上,记者看到第三条有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概述:该商品房封闭阳台数为0,非封闭阳台数为2,预测建筑面积共93.6平方米。在第十条第四小项明确标明,合同约定商品房预测绘面积中阳台均按照不封闭计算,在实际交房时如封闭阳台或入住后物业公司统一封闭阳台,买受人需承担封闭阳台成本。合同签订的日期为2011年1月8日。
        “合同上约定开发商应于2011年12月31日交房,但却一直拖到2012年4月份。终于接到开发商通知交房了,却被告知还需要额外支付各项费用一万余元。”李先生苦恼地说。在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给业主的《交房通知书》中,第七条注明需要李先生缴纳各项费用10257元。记者看到关于该项费用的收取事由,通知书上并没有明确标明。
        李先生告诉记者,在接到通知书时,售楼处工作人员称这部分费用是因为阳台全封闭造成房屋实测面积增加而产生的。李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因阳台全封闭造成实测面积增加3.78平方米,除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的违约金外,李先生还应支付10257元的买房费用。“合同中明确标明如果封闭阳台,我们只需支付封闭阳台的成本,并没有说因此造成的实测面积增加,费用由我们业主承担。这不是明显的合同违约吗?”李先生气愤地说到。

    翔龙第一国际:收费依合同规定
        在了解了李先生的遭遇后,记者来到了位于临沂市金雀山一路与通达路交汇处路北的翔龙第一国际售楼处。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称具体事情可以去咨询该楼盘的开发商—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处西一处标有翔龙第一国际工程部字样的房间里,记者见到了一位自称为胡总的工作人员。
        胡总告诉记者,合同中之所以标明阳台为非封闭的,是因为合同是制式合同,没法修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安全起见,高层楼房的阳台必须全封闭,否则无法通过验收。业主提到的那条合同规定讲的是预测面积,不是实测面积。并且,这个实测面积不是我们开发商说的算,而是由房管局专门科室的人进行测量。”胡总说。
        同时,胡总称业主交了相关费用后,领取到的房产证中,阳台的面积会计算到产权登记面积里。

    阳台封闭与否,国家无硬性规定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临沂市房管局。测绘中心的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层建筑的阳台是否必须全封闭,国家并无硬性规定。但从建筑安全的角度考虑,高层建筑的阳台在建设的过程当中,一般都是予以全封闭。
        “对于翔龙第一国际的情况,我们去测绘面积的时候,开发商已经把阳台全封闭,并且其提供的由规划局颁发的相关规划证书上也是标明的全封闭阳台,所以我们在测绘的时候把因阳台全封闭造成的建筑面积增加计算到了产权登记面积当中。”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而当记者咨询临沂市规划局时,工程科一杨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翔龙第一国际2009年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关于阳台的建设标准就是全封闭。
        对于山东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否违约,临沂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事需要由房管局进行界定。如果确定开放商违约,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关操作,业主可以通过到法院诉讼或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等形式进行维权。

    是否交费,应根据面积误差比

        临沂铭信律师事务所的程律师告诉记者,对于买房时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误差的,如果是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而如果合同未作约定,则应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针对李先生反映的情况,程律师认为,合同中第五条已约定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方法,并规定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所以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因为增加的3.78米超出了合同约定3%的分界线,所以李先生需要支付产权登记面积3%的房价款,超出的部分由开发商承担。”程律师说。
        对于开发商仅以一张简单的交房通知书便要求业主缴纳相关费用的做法,程律师认为并不妥当,他说:“开发商应该写清因何事收费,并列明收费明细,将违约金数额、业主实增面积及单价等向业主注明,不然则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嫌疑。”

        对于翔龙第一国际业主遭遇的情况,大众网临沂站将继续予以关注。ll
     

    (责任编辑:韩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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