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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三中建楼延期四年未交房 购房户可起诉学校

2012-05-12 09:25 作者:未知 来源:本网原创
近日,一位周姓网友向本网记者反映,称沂水县第三中学从2008年集资建房,购房户与学校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一次性缴纳了90%的购房款,但是期间更换了校长和主管基建的副校长等原因,房子延期4年,到现在都没有交房。购房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也一直没结果。

    大众网临沂512(本网记者)近日,一位周姓网友向本网记者反映,称沂水县第三中学从2008年集资建房,购房户与学校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一次性缴纳了90%的购房款,但是期间更换了校长和主管基建的副校长等原因,房子延期4年,到现在都没有交房。购房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也一直没结果。

    购房户:延期四年不交房 多次反映均未果

    据周先生介绍,记者联系到了了解情况的马先生。据马先生介绍,沂水县第三中学于20081月份与购房者签订《建资建房协议书》,协议规定沂水县第三中学筹资建楼,资金不得挪用资金,并承诺200810月份房子竣工交付使用。而购房者要在20085月份交纳房款的90%,剩下10%要在交房时候交齐,大部分购房者按照协约规定,交纳了90%的房款。同时,协议上明确规定如果沂水三中延期交房,需要给购房者每年房款的12%的违约金。马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学校共建了4栋居民楼,共计170户,40多个购房户是本校教职工。按照当时定的价格,他一次性缴纳了20万的房款,而到现在迟迟住不上房。按照协约规定,学校违约近四年,理应赔偿他8万多违约金,但是到现在不但没有得到经济赔偿,而学校还与购房者签订了一份新的协议。新协议要废除2008年协议,只要购房者交上剩下的10%房款,就给购房者房子钥匙。“现在有一部分人表示无奈,接受了这个协议,但是还有一部分人对此不满。”马先生说。

    另外,国家于2008年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学校反而要求购房者交维修费。“购房者本来想和学校协商,违约金不要了,抵维修费,但是也没有协调成功。”马先生告诉记者。

    马先生称,大家因房子问题耽误了不少事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活。虽然现在房子盖好了,但是,配套设施不齐全,购房者多次找到现任校长,校长经常以资金短缺为由搪塞,找到承建此次建设工作的力国建安集团,力国建安公司方则表示要只要还上欠款,配套工程就开工。就这样,房子就延期了四年。

    “开始建设居民楼的校长已经退休,现在的校长作为学校法人,理应有责任解决这个问题,”马先生这样说到。

    沂水三中办公室:是上届领导遗留下来棘手问题

    记者联系到沂水县第三中学办公室工作人员,当记者问及学校房子延期的问题是时,工作人员遮遮掩掩的回答,“这个问题是上一届领导留下来的,可能因为还账造成资金短缺,我们也在想办法”。随即就挂断了电话。

    沂水县教育局信访科:集资房款被还建校拖欠款 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又联系到沂水县教育局信访科工作人员。据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称,沂水三中这个房子问题已经有人反映过多次,沂水三中的问题也应该从建校说起。在1996年左右建校时候由于当时县政府财政困难,只是给了一部分启动资金,其余的资金是学校贷款承担,从而造成沂水三中拖欠外界5000万元资金。“2008年建房款筹集上来之后,可能就被银行强行划到债主那里了”,王先生解释说。

    王先生还告诉记者,目前,沂水县府办公室、教体局、审计局、法院、财政局组成的工作组已经着手解决此问题。

    沂水县房管局:不属于商品房 不在管辖范围

    记者联系到沂水县房管局市场科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沂水县三中的建房不属于商品房开发,而且也没到该科办理各种手续和合同,不属于房管局管辖,对此也不太清楚。

    力国建安:只要还清欠款 就允许配套工程开工

    对此,记者联系到了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的徐经理。徐经理告诉记者,在200815号,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与沂水三中签订合同,20083月份开工,但是当时的房款被挪用等因各种原因,建房期间断断续续停工,导致工程延期,直到2011年房子才建成。这期间,建房款是由山东力国建安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以及社会融资而来,又加上这几年物价上涨,与当时的预算多出了400万,加上工程款和欠款利息,一共是1200万左右。“只要这些欠款还上,我们就允许配套工程开工”,徐经理说。

    律师:学校违反合同约定,购房者可起诉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的赵金龙律师,赵律师告诉记者,在这件事中,是学校违反了合同约定。一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二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购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购房者与学校签的购买房屋合同关系,学校与开发商存在城建开发关系。因此,购房者与开发商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购房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房屋延期交付是学校造成的,不是购房者造成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如果购房者想要说法,追究学校责任的话,可以起诉学校。

    对于购房者反映的今年签订那份关于废除2008年《建资建房协议书》的协议,这是不合法的。

    另外,国家颁布了于2008年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住户需交维修费,虽然这项规定是学校与购房户签订合同之后颁布,但是购房者还是需要交纳。

    (责任编辑:韩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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