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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临沂启动高速事故“快处快赔”

2014年09月28日 16:40:00 作者:邓梦娇 邵长宣 来源:大众网
28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获悉,10月1日起,临沂市执行《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对于适用于快速处理而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当事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大众网临沂9月28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邵长宣)28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获悉,10月1日起,临沂市执行《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对于适用于快速处理而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当事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据了解,临沂区域内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不需交警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在现场取证后,撤离现场并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便于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保险理赔服务能力,有效减少高速公路交通拥堵和次生事故。

      只有轻微事故适用

      今年10月1日起,在临沂市高速公路范围内,如果发生没有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只有车损没有人伤,适用快处快赔程序。符合快处快赔程序的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交警提醒说,拍照时应当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接触部位分别拍照,保证号牌清晰,照片能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可用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情况。撤离现场后,应查验并可互拍双方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并妥善保管好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如果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应当报警等候交警出现场处理。

      在事故中一方负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或延迟赔付。

      无牌无证车不适用

      据了解,对属于适用快速处理情形,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将受到警告处理。如果造成交通堵塞,高速交警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200元。新规执行的时间段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有效期5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事车辆没有有效号牌,驾驶人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或者一方逃逸,以及碰撞了交通设施的情形时,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适用快处快赔情况。

      1.为啥要推出快处快赔?

      造成高速公路交通拥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交通事故,而其中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占到了事故总数的60%以上。这些事故因为现场处理时间长而导致路面长时间长距离拥堵。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速度,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内高速公路对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

      2.撤离现场后怎么办?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停靠在约定的地点,应查验并互拍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报警等候处理。当事各方应妥善保管好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3.如何进行后期的理赔?

      各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且均投保交强险的,如果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含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且各方车辆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下,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执行。

      对车辆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交通事故,如果事故各方均投保山东省内同一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事故当事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互碰自赔的原则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达成协议的,可凭下列材料,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的理赔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向对应的保险公司索赔:(一)索赔申请书;(二)记录规定内容的书面协议;(三)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或者车辆修理发票;(四)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者照片)。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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