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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原生态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4年05月30日 16:09:00 作者: 来源:临沂旅游政务网
为打造原生态旅游景区,培育新的旅游增长点,省旅游局在2014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上印发了《原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规范》,对原生态旅游景区创建工作进行了部署。按照省旅游局的工作安排,现开展我市省级原生态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区旅游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旅游局,蒙山旅游区旅游局,市直景区(点):
        为打造原生态旅游景区,培育新的旅游增长点,省旅游局在2014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上印发了《原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规范》,对原生态旅游景区创建工作进行了部署。按照省旅游局的工作安排,现开展我市省级原生态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安排
        评定依据为《原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规范》。原生态旅游景区申请报告书(见附件)确定标准总分为500分,达标分值为420分。
        二、申报和评定
       (一)申报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原生态系统及相协调的人文系统;
        2、具有明确的原生态功能和原生态保护对象;
        3、原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4、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
        5、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平方公里;
        6、自我评估达到标准;
        7、开业满一年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和旅游安全重大事故。 
       (二)申报程序        
        各县区旅游局组织做好本辖区原生态旅游景区的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原生态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规范》的规定,各参评单位按格式要求组织撰写有关材料,并于6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市直景区直接报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
        省旅游局规划处负责组织对省级原生态旅游景区的评定。
        (三)申报材料
         1、原生态旅游景区申请报告书(见附件1);
         2、得分说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景区复核
        对于评定的原生态旅游景区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原生态旅游景区称号。
        对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撤销其“省级原生态旅游景区”称号。
        1、严重违背原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2、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景区负有主要责任;
        3、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4、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原生态旅游景区申请报告书      
     
        联系人:姚丽丽  刘昕睿
        电话:8301737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天元商务大厦旅游局540室
     
     2014年5月28日
     
    (初审编辑:徐传文   责任编辑:刘春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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