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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侵权后玩失踪?工商总局:顾客可向平台索赔

2015年03月12日 14:01:00 作者: 来源:京华时报
消费者今后网购被侵权时,再也不用因找不到网店商家索赔而苦恼。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就“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出台规定,当消费者被侵权时,若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等,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今后网购被侵权时,再也不用因找不到网店商家索赔而苦恼。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就“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出台规定,当消费者被侵权时,若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等,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
        据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介绍,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销售者推诿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不得推诿;销售者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度,并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以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其处理消费纠纷相关程序。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将鼓励、引导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家具、建材、家电等大型商场,摊位较多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为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经营条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已经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等,要明确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消费者和商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对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且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被认定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商家,商场、市场和平台可以通过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等方式终止其经营资格。
        杨红灿表示,将要求各地工商部门推动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对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或处理消费纠纷不力的经营者,将通过行政约谈、发送建议书等方式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积极推进“诉转案”机制建设,对拒不履行首问责任的经营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经营者因拒不履行首问责任而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1.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该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
        2.网购时可先向商家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在赔偿后可依法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依法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赔偿后可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5.对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推诿,不得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因和解不成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经营者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6.销售者、服务者等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度,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以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其处理消费纠纷相关程序。
    (初审编辑:徐传文   责任编辑:邢猛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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