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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调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011-11-15 14:31 作者:赵胜利 张帆 来源:新华网
记者从山东省临沂市人事部门获悉,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临沂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统一调整完善,多项报销比例提高。

         记者从山东省临沂市人事部门获悉,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临沂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统一调整完善,多项报销比例提高。

        记者从《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看到,这次调整涉及大额医疗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门诊慢性及大病种费用报销,及新生儿参保等多个方面。

        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自11月1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这项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医疗惠民”民生工程实施后,将进一步解决市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一举措可使临沂市197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受益。
     
        1.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提高4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32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报销比例为90%;12万元以上至32万元(含32万元)报销比例为90%。

        2.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

        门诊慢性病每年的起付标准为600元,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3万元以内(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8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为85%;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报销比例为90%;12万元以上至32万元(含32万元)报销比例为90%。

        门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退休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城镇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由70%、60%、50%提高到85%、70%、55%,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不变,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变。

        3.大病病种扩大到27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由9种扩大到27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实行定点管理,鉴定标准与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相同,报销比例仍按50%执行。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30%提高到5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成年居民由80元提高到100元;在校大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由25元提高到30元。扩大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在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基础上,将一般诊疗费和孕妇产前检查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4.新生儿“落地参保”

        开展新生儿“落地参保”,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母亲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统一使用其母亲名字加以登记,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出生3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参保时,须提供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等相关手续。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及参保缴费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待遇标准执行。

        5.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提高

        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可支付的普通病房床位费为三级医院30元/床.日、二级医院25元/床.日、一级医院20元/床.日。

        城镇职工和居民因急诊并转入住院的,三天内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报销。住院时间超过半年,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的,应另行办理住院手续。 

        城镇职工和居民住院临床用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赵胜利 张帆)(完)

    (责任编辑: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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