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张高平:我这么多年的经历,熬了10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说过一次给我减刑都不要,要我写个犯罪事实出来,不要说给我减刑,你把我放出去我也没法写。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张氏叔侄被认定无罪。
既然坚称无罪,那么当初张氏叔侄为什么还要做出有罪的供述的。张高平说,这些供述并不真实,因为在被羁押期间,他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询问。
立案重审时张高平侄子张辉的代理律师朱明勇分析,当时认定他们有罪,除了他们自己的供述,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是同一个监室里其他人的旁证。
朱明勇:所有的证据从证明的内容来看,只能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证明死者死亡事实的证据,另一类证据证明是谁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而在这个案件当中对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只有他们自己的有罪供述。除此以外,什么都没有。再就是从监犯一个旁证证明在看守所里张辉给我讲过他是怎么样去犯这个罪的。
当时,公诉方出示了一个人叫袁连芳的人的证言。他说,张高平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但朱明勇律师认为这样的证据存在很大的问题。
朱明勇: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才有行使侦查的权力,如果把他当作耳目或线人、特情,主要是提供情报,他靠自己的耳去听,自己的目去观察,为办案机关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可是在这个案件中,他亲自实施了获取证据,并且在获取证据的时候还采用的非法的方式,比如殴打、威胁,还有一些指供,把犯罪现场图纸画好,让他去指认现场,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必须要排除的。
虽然我们无法确认张氏叔侄当初是否遭到了刑讯逼供。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绝大部分冤假错案问题都出在了刑讯逼供上。
田文昌:过去的赵作海案、聂树彬案,这些案子都是由于刑讯逼供所带来的严重恶果。冤假错案形成的元凶,真正的元凶是刑讯逼供。刑诉法的修改有很大的进步,有了很多突破,但是问题在于我们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的条款还很不够,比如这次定的疑罪从有的观念,很多司法人员的思想里还是根深蒂固,刑诉法规定了,只有口供不能定罪,但是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凭着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被告人的口供最后确定被告人有罪甚至判了重刑或者极刑,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一种做法。
10年,张辉从27岁到37岁,张高平从38岁到48岁,冤案终于得以昭雪。但10年的光阴如何补偿,相关部门是否应该追责?一切并没有因为监察部门道歉以及叔侄二人的自由而结束。
另据新京报报道,3月27日,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七川老家,张高平举着年轻时的照片。图/CFP
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
浙江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浙江公安”发布消息称:“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浙江省公安厅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
2003年5月18日晚,17岁的王某搭乘张辉、张高平叔侄驾驶的货车去往杭州,两人将王某搭载到杭州后前往上海。据法院查实,王某于次日早晨被人杀害。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
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张高平叔侄走出监狱的第二天,浙江省高院回应称,该案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并称根据DNA物证,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新京报记者 朱柳笛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白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