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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终身追责,是亮点更是难点

2014年11月28日 11:25:00 作者: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
地方环保部门应有“依法独立履职”意识,要敢于对地方政府纵容、保护企业违法排污说“不”。实行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既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格环境责任追究的亮点,更是理顺环境监管执法体制,赋予和强化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更大监管执法权的难点。

      原标题:环境损害终身追责:是亮点更是难点

      地方环保部门应有“依法独立履职”意识,要敢于对地方政府纵容、保护企业违法排污说“不”。如果一个县环保局局长依法履职并对县长说“不”,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为他提供有力的保护,确保他不因说“不”而受到打击报复。

      国务院办公厅昨天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其中要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相关报道见A3版)

      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四种情形,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可以分为“在任追究”与“任后追究”两种情况。在任追究比较好办,环境损害发生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任期间,事实和责任相对容易认定,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很难“赖账”,只要能够顶住来自“保护伞”、“关系网”的压力和阻力,就可以严格依法依纪问责追究。

      终身追责大多属于“任后追究”,环境损害事实主要发生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离任之后,有的甚至过了很长时间,要倒查、回溯到“源头”,看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任时的履职和决策行为,与今天发生的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机构、人员、事项等都发生了变化,客观上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如果有关人员主观上消极怠惰,甚至有意隐瞒证据和袒护责任人,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就更加困难。为使终身追责成为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环境保护承担的职责,使各级政府、部门的每一项环境监管执法都“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使之成为将来调查环境损害事实、追究环境损害责任的“铁证”。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权力和责任如影随形,责任与权力密切相关。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环境保护承担的职责,就要进一步赋予和强化他们的环境监管执法权。

      这次国办通知提出,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这里有两个突出的亮点,一是环境保护部门对环保工作负有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环保部门更大、更广泛的权力,包括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环保执法的权力,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可向政府、人大反映情况、提请处理的权力,等等。

      另一个亮点是,要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执法,突出强调了各级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监管执法的权力。以往常见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保障招商引资,打造“GDP政绩”,有意无意放任、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如果严格依法进行监管执法,就要受到当地政府的打压,有的环保局局长甚至被威胁“不听话就换人”。国办通知强调,环保部门“依法独立”监管执法,就是要求地方环保部门须有“依法独立履职”意识,要敢于对地方政府纵容、保护企业违法排污说“不”。这需要从法律上赋予各级环保部门相对“独立”的权力——如果一个县环保局局长依法履职并对县长说“不”,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就要为他提供有力的保护,确保他不因说“不”而受到打击报复。

      实行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既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格环境责任追究的亮点,更是理顺环境监管执法体制,赋予和强化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更大监管执法权的难点。只有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具有与重大责任相匹配的监管执法权,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实行环境损害终身追责,才符合权责对等的原则,也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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