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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惠民 临沂农村“老有所养”不是梦

2013年10月29日 09:07 作者:吴昊 王培钊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老有所养”正是保障社会公共需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部门通过发放高龄生活补贴、发展养老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方式,把千百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用一项项惠民养老政策来取代,让全市老年人心底的传统观念起了变化。

       大众网临沂10月29日讯(记者 吴昊 通讯员 王培钊)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老有所养”正是保障社会公共需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部门通过发放高龄生活补贴、发展养老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方式,把千百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用一项项惠民养老政策来取代,让全市老年人心底的传统观念起了变化。

      公共财政助力实现“老有所养” 

      ■解决“无钱养老”的问题——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解决“无处养老”的问题——发展养老服务机构

      ■解决“无人照顾”的问题——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百岁老人月领400元 

      实现“有钱养老” 

      针对老年人普遍无就业能力、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少,难以满足生活需要的现状,我市将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在省级财政长寿补贴每月200元、县(区)级财政长寿补贴每月不少于100元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为全市每位百岁老人每月增发长寿补贴金100元。这样以来,我市每位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发放标准达到每月不少于400元。发放高龄生活补贴,将解决“无钱养老”问题。同时,市财政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高此项政策的覆盖面,将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013年度我市将发放长寿补贴金69万元,并补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以来的长寿补贴金40余万元,将共计兑付资金近110万元。

      补贴养老机构 

      结束“无处养老” 

      有钱养老后,去哪里养老最合适?这是一个摆在眼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不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分家后住宅问题、婆媳间相处问题等等,让老年人并不能安享晚年,这时候养老服务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据了解,市财政为满足全市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解决“无处养老”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奖补政策,积极引导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安享晚年的场所。

      对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每张给予8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540元、900元和1080元。

      购买养老服务,解决“无人照顾” 

      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大,一旦身体出现问题后该怎么办?市财政经过多方考虑,通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解决老年人养老过程中出现“无人照顾”的问题。

      针对部分老年人“故土难离”、不愿到养老机构养老,但身边缺少子女亲属照顾的情况,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扶持经费,支持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对年满60周岁、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老年人,以及年满70周岁的孤寡、贫困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每月免费提供30小时的上门养老服务。

      相关新闻 

      200余个农村幸福院项目将获各级财政支持 

      28日,记者从临沂市财政局获悉,市财政将筹资用于我市新建农村幸福院,计划支持全市200余个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

      据了解,农村幸福院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养老模式,是缓解农村养老难问题的创新举措。市财政充分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使用原则,积极筹集公益基金,全力支持全市农村幸福院建设。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配合,将省级下达的农村幸福院建设任务逐级落实到建制村或社区。对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以及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有场所设施基础、当地政府和村委会有积极性的建制村或已纳入社区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纳入申报资助范围。

      为加大对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中央、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给予每处新建农村幸福院奖补资金6万元,计划奖补2808个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市财政认真做好奖补项目及资金的争取工作。同时,及时跟进市级补助资金投入,2013年计划支持全市200余个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推动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实现跨越发展。

      此外,市财政还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幸福院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其他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通过捐资捐物捐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将农村幸福院建设补助资金列入预算,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范围。各县区在中央和省级给予农村幸福院补助的基础上,使用市级返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配套补助,多渠道安排资金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孔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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