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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农信社再陷“被贷门” 男子“被贷款”5万

2012-06-11 18:00 作者: 本网记者 来源:本网原创
6月8日上午,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友郁先生向本网反映,他6月7日得知,自己的账户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原因是他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即原来的河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芝麻墩信用社)的5万贷款逾期未还。

        
    先生4万元的存款不能取出来


    先生希望能提出存款,并能取消自己的不良记录。

           大众网临沂611讯(本网记者68日上午,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友先生向本网反映,他67得知,自己的账户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原因是他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即原来的河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芝麻墩信用社)的5万贷款逾期未还。对此,先生感到很纳闷,自己没有在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过任何贷款业务,何来逾期未还之说呢?现在自己不单存款取不出来,还牵扯到信用额度问题,以后都无法贷款了,这可怎么办?大众网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网友:莫名其妙“被贷款” 自己4万存款取不了 

    自己“被贷款”了,先生感到不可思议。自己一直做临沂做生意,生意经营不错,自己还有一部分存款,没有想过要贷款。何况自己从来没有把身份证借给别人用,也没丢失过,怎么会就莫名奇妙贷款了呢,并且一次就是5万元。据先生回忆, 2006年,芝麻墩信用社一个名叫张树迎信贷员曾经动员他办理授信额度,以便急需用钱时备用。因为是熟人介绍,也为了用钱方便,先生就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但是自己始终没有拿到过贷款证,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直到201267,他接到哥哥的电话,得知自己在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有5万贷款逾期未还,而且还被法院冻结了账户。

    先生担心自己的存款,跑到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七里沟支行取钱,证实了自己的账户在2012525被法院冻结,自己的4万存款也无法取出来。据了解,先生的存折是两年定期存款,存款时间从2010102420121024,存款金额40000元,到期利息2600元。

    郁先生告诉记者,他从知情者那里得知,他是2007年“被贷款”的,当时的贷款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贷款资料都在张树迎那里存放着,自己根本就没有参与这件事,是不是存在银行管理的疏忽?是不是信贷员违规操作呢?

    先生所说的知情人士还说,在他所在的村子,由张树迎代办的逾期贷款受害人有七八十户,张树迎在职期间套现将近二三百万,目前他已经退休,电话联系不上。

    随后,记者按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多次联系张树迎,他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信用社:具体情况不了解 可以走法律途径

    为了求证先生所说内容的真伪,记者联系到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的马行长。马行长多次强调自己是新调过来的,对于前几年贷款的具体情况不很了解,并说先生可以到该信用社面谈。马行长告诉记者,任何人办理任何贷款业务都会有信用社工作人员参与办理,如果先生真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了,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上诉。马行长还说,法院冻结先生的存款需要开庭审理,先生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去做笔迹鉴定或者上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另外,马行长和支行的工作人员都证实张树迎曾经是合作银行的员工。不过支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树迎是被辞退的,而马行长则解释他已经退休,记者追问被辞退一说是怎么回事,马行长以自己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回答。

    法院:存款确已冻结 若非本人借贷可报警

    河东区人民法院的一位赵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法院记录,郁先生于20061129日向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5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是郁某和黄某。因为贷款逾期未还,法院下发(2009)河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郁先生承担偿还责任。后来开发区支行于2010年申请执行,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下发了案号为(2010)河执字第819号的执行裁定书。由于郁先生的家庭地址不明确,法院以公告送达的形式传达。关于法院冻结郁先生的银行存款,法院有权利查询他银行账户所有的存款,冻结不需要通知,冻结之后给他送达执行裁定书。该工作人员称上个星期还催促该行尽早通知郁先生。

    另外,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不能听信郁先生的一面之词,如果字迹存在伪造的情况可以找司法鉴定所鉴定,若证实确实不是郁先生本人借贷的话,他可以去报警,如果有异议也可以去信用社和法院咨询调查。

    银监局:郁先生提供的信息属信访案件 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记者采访了市银监局的陈主任,他告诉记者,银监局已经接过很多关于“套贷”的投诉信息,经调查很多都是子虚乌有。郁先生跟记者所说的情况不一定属实,不排除贷款人和开发区支行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从而蓄意诬陷的行为。另外,银监局是坚决不允许银行或信用社有任何套贷行为,一经查实,定会给郁先生一个交代。

    记者了解到,市银监分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相关规定曾给出以下回复,《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办理贷款必须由申请人填写《农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并提供身份证、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进行担保的相关材料。此《办法》中第五条还明确规定,贷款时应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临沂市银监分局明确表示,若查实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在借款人先生没有到现场,而其他人凭先生身份证复印件就能发放贷款是违规行为,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发放借(顶)名贷款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发放借(顶)名贷款形成资金损失或发放冒名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另外,陈主任介绍,郁先生遭遇的情况已经属于信访案件的范畴,他完全可以实名联系银监局,由银监局出面调查。至于郁先生银行信誉受损无法借贷,如果查证属实,可以咨询人民银行找寻弥补办法。

    大众网临沂站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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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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