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缴纳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不另外收取相关费用
■供水每平方米15元 供气每平方米12元 供热每平方米33元
大众网临沂7月30日讯 市政府日前下发《临沂市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了我市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标准。该《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
《办法》规定,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含附属公用房、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等配套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凡使用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标准为供水每平方米15元、供气每平方米12元(经批准同时安装壁挂炉的按每平方米18元)、供热每平方米33元。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前,应当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配套工程建设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收取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公共部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维护、更新、管理费用。
《办法》从法规层面上明确规定了供热、供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是小区内各相关配套的投资者、建设者和维护者。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时做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建设。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气设施;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入户端口前的供热设施。
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还建面积部分,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国家及省规定应当免收、减收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其它项目,也将予以免收、减收。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方式,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在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手续时缴纳,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并使用财政票据。规划、建设、房产和住房保障等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征收小区内专项配套费,严格把关,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手续。
住宅小区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规划、建设、财政部门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小区内相关专项配套费,配套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小区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
《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相应专项配套设施,需要接用城市供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其维护、养护、更新和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农村住房等建设项目暂不执行本《办法》,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收取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专业经营单位在不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前提下协商解决;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在低于本《办法》标准一定幅度内制定本区域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据临沂日报记者 朱鹏 侯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