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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五区加强和规范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管理

2014年03月18日 17:29 作者:邓梦娇 韩玉杰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18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沂市公安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内外环路以内区域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管理。

      大众网临沂3月18日讯(见习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韩玉杰18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沂市公安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内外环路以内区域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管理。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

      其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状况,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规定停车时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在施划有停车泊位的区域设置停车障碍。

      机动车不得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地点、盲道、人行道上停放。对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损毁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盲道与路口的连接通道,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设置在人行道上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占用盲道和人行道的,应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进行拆除。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市停车场统一进行管理,已建成的停车场要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停车场容量、进出口的设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场进出口、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统一规范停车场,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对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百元罚款。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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