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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推进大病保险覆盖城乡 最高报20万

2014年03月21日 08:07 作者:周广聪 来源:大众网临沂频道
2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今年临沂市将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大众网临沂3月21日讯(记者 周广聪)2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今年临沂市将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只要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乡村居民,住院合乎规定的费用均可通过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去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在临沂市启动,超过872万参合农民享受到这项一惠民政策,共募集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1.3亿元。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临沂市共为6.46万人次补偿大病保险1.01亿元,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负担,放大了新农合政策效应。

      大病保险只在新农合中开展,未能覆盖到临沂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什么时候才能参加大病保险?3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这意味着,只要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都被纳入其中,临沂超过100万城镇居民也将享受这一惠民政策。

      《意见》规定,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突破原新农合大病保险20个病种的限制。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补偿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确定。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合并后的药品目录比新农合目录增加1260种,农民也将享受更多实惠。

      此外,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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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标准每人32元 

      根据《意见》,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不需要参合居民额外缴纳。

      去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15元。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逐步建立和完善基金划拨、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据了解,该筹资标准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

      20类大病今年单独补偿

      去年,患有20类重大疾病的临沂参合农民通过大病保险获得补偿。新规指出,对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2014年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过渡产生的超出筹资标准32元以上的大病保险资金缺口,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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