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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消协提醒消费者:警惕预付式消费的有关问题

2011-11-22 09:59 作者:李邦国 来源:临沂大众网
大众网临沂11月22日讯(通讯员 李邦国)随着广大消费者消费水平的提高,各种形式的消费五花八门,对于商家而言,为顺应消费者消费习惯,促销手段层出不穷,其中,动员消费者提前购购买会员卡,代金券可以享受折扣及优惠的预付式消费逐步成为一种趋势。但对于部分信誉较差的商家而言,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需谨慎,避免上当受骗。 一、预付式消费者也叫提前消费,是指顾客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的消费金额就可以整存零取的方式购买商品或


    大众网临沂11月22日讯(通讯员 李邦国)随着广大消费者消费水平的提高,各种形式的消费五花八门,对于商家而言,为顺应消费者消费习惯,促销手段层出不穷,其中,动员消费者提前购购买会员卡,代金券可以享受折扣及优惠的预付式消费逐步成为一种趋势。但对于部分信誉较差的商家而言,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需谨慎,避免上当受骗。

        一、预付式消费者也叫提前消费,是指顾客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的消费金额就可以整存零取的方式购买商品或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预付式消费一方面为顾客提供了便利,省却了每次缴纳现金的麻烦,而且他的消费价格也低于正常的消费,颇受消费者的青睐。另一方面商家可以一次性预收消费者的金额,相当于有了一个固定的客源,所以预付式消费在相关行业特别是服务行业相当盛行。
        二、“预付式消费”目前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中已经成为热点消费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单纯的销售“消费卡”。多以商场、超市以及一些较大型的商业公司,包括消费者预先向特定的账户支付价款,而后再进行消费,如:各电信公司预交的手机费。二是采用会员制预付式消费,此种方式多为服务娱乐性行业。可以说预付式消费已经体现在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大到商场超市、商会、球会等小到美容、健身、洗车、浴足、水电交付等。
        预付式消费由于在商家提出前是经双方同意的因此是正常的消费,商家的这种做法本身无可厚非,但一些商家存在着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例如:承诺的服务不兑现,“霸王条款”横行,甚至圈现钱关门携款逃走的现象,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对于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等没有具体的限制,使得经营者诚信缺失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约束,导致预付式消费处于无序状态,这直接加大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风险和维权的难度,导致预付式消费卡的“卡你没商量”现象的层出不穷。
        当前,预付式消费除了主体资格低门槛化之外还存在着涉及行业辐射化(即多发生在封闭式模式,只能企业自己或指定的极狭窄的范围内使用);隐性融资目的化(即已成为某些行业或企业的融资渠道);消费争议群体化(即突发性争议、群体性争议日益增多);消费风险高危化(即消费者经济损失增大、不平等地位加剧、个人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社会信用危机四伏)。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形成的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大多数消费者在办卡入会时都没有与经营者签订书面的较为详细的合同或协议,仅有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预付卡或会员卡作为凭证,但是这张卡的法律效用相当有限,徒有合同的形式而没有合同的任何条款细节,并且在卡上普遍印有“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霸王条款,规避商家责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这种漏洞致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商家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自主性较强,无需到有关监管部门备案,也没有任何“风险金”做保障,预付式消费的促销方式和退卡制度等问题到底归谁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规定,而有关部门在监管资源配置和监管手段上都因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而显得不足,正因为这些,导致在处理预付式消费投诉时只能采用调解的方式,使工商、消协在与商家调解时较为被动。
        三、预付式消费的陷阱
        从我市消协近几年受理的预付式消费的投诉中可以看出,预付式消费存有许多陷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办卡后,商家以关门等方式玩失踪,事前不告知消费者和办卡的会员,也不退还剩余金额,有的则以更换经营者为由,拒绝消费者继续使用消费卡。
        2、用甜言蜜语欺骗消费者购买优惠卡,但持卡消费金额却比现金付款还高。
        3、消费者办卡后,商家服务缩水或改变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门槛,承诺的服务不兑现,消费者想退卡商家却声称“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4、服务过程中强制向消费者销售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并从卡中予以扣除,有的则以提升为由随意增加数额,让消费者一套再套,越陷越深。
        5、有的经营者对卡券设定限制范围,有的卡券限定时限到期作废,余额不退。
        6、有的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带有典型的“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故意减轻、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四、预付式消费应注意的事项
        1、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商家。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不要一味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以免办卡后出现服务质量差以及经营者发生变更情况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2、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要仔细看清限制条件,有的商家推出的消费卡折扣多、返点高,但相关的限制条件也可能比较多,要注意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消费,以免过期作废或超过时限被限制消费,要注意查看余额防止余额意外丢失,要弄清楚适用范围、功能以及退款条件等,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形成书面文字以便日后维权。
        3、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需增强理性消费意识,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或会员卡是有一定风险的,消费者在办理此类消费卡时,应理性慎重,最好弄清楚自己是否确实需要此类服务,自以为手持“金卡”、“贵宾卡”、“VIP卡”能满足虚荣心,用卡消费比付钱气派,以及办卡特别优惠的想法都是非理性的。
        4、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限量预付,适度投入,应尽量选择余额小、期限短的预付式消费卡,这样一旦出现变数风险也较小,不要因为商家的优惠幅度等因素而忽略了潜在的风险,避免过多投入较大金额的消费卡。
        5、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尽可能的详细,特别要注意商家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还要注意防范合同中商家的“霸王条款”。
        6、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票据、合同或协议、宣传广告、发票等,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工商、消协咨询、投诉、举报,一旦遇到商家携款潜逃或涉嫌经济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约取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立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责任编辑: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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