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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旅游投诉和旅游费用

2012-03-15 14:18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注意旅游投诉和旅游费用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质量问题,可以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但是在投诉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投诉者应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合法代理人;

        二是投诉内容和赔偿要求应符合投诉审理范围;

        三是投诉者应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是投诉者办理投诉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旅游合同(协议)、团款收据、旅游行程及相关投诉材料;

        五是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的期限为90天,失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则不予受理。


     投诉审理范围适用保证金赔偿条件的:

        一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是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是由于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下列情形不适合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是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是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三是投诉审理范围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四是超过规定时限期效的;

        五是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


      

      旅游费用包括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5.上述旅游费用包含项目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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