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统一调整完善。
记者从我市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看到,这次调整涉及大额医疗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门诊慢性及大病种费用报销,及新生儿参保等各个方面。
据了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自11月1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这项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医疗惠民”的民生工程实施后,将进一步解决市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
大额医疗让收入一般的家庭很难负担。《通知》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32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报销比例为90%;12万元以上至32万元(含32万元)报销比例为90%。
此外,门诊慢性病每年的起付标准为600元,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3万元以内(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8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为85%;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报销比例为90%;12万元以上至32万元(含32万元)报销比例为90%。门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退休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扩大
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由9种扩大到27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实行定点管理,鉴定标准与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相同,报销比例仍按50%执行。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30%提高到5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成年居民由80元提高到100元;在校大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由25元提高到30元。扩大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在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基础上,将一般诊疗费和孕妇产前检查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在校大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不变。城镇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由70%、60%、50%提高到85%、70%、55%,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不变,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变。
新生儿须纳入参保范围
今后,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母亲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也要纳入参保的范围。《通知》要求,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统一使用其母亲名字加B予以登记,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出生3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时,须提供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等相关手续。参保缴费标准及参保缴费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待遇标准执行。
此外,也对市民缴费时间作了统一。少年儿童、一般城镇居民和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与自然年度一致;大学生及中小学阶段学生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与教学年度一致,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提高
据了解,此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有所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可支付的普通病房床位费为三级医院30元/床·日、二级医院25元/床·日、一级医院20元/床·日。
《通知》还规定,城镇职工和居民住院临床用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城镇职工和居民因急诊并转入住院的,三天内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报销。
住院时间超过半年,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的,应另行办理住院手续。
同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和贫困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全部或部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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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规定门诊慢性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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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唐丽丽 通讯员 赵胜利
(责任编辑:庄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