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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工商消协2010年十大投诉案例

2011-11-14 11:4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2010 年十投诉调解案例之一: 苍山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调解菜农集体 投诉挽回损失 70 万元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案例简介】 2010 年 12 月 7 日,苍山县向城、兰陵等乡镇部分菜农陆续到苍山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秋季使用东营市某品牌农膜建造大棚,最近大棚黄瓜出现大面积枯萎、烂根等现象,而当地使用其他农膜的大棚黄瓜长势正常。接到集体投诉后,苍山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迅速组织人员对受损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协调农业部门和当地乡镇政

    2010年十投诉调解案例之一:

    苍山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调解菜农集体
    投诉挽回损失70万元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案例简介】

     

         2010127日,苍山县向城、兰陵等乡镇部分菜农陆续到苍山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秋季使用东营市某品牌农膜建造大棚,最近大棚黄瓜出现大面积枯萎、烂根等现象,而当地使用其他农膜的大棚黄瓜长势正常。接到集体投诉后,苍山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迅速组织人员对受损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协调农业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指导、协助菜农更换大棚薄膜,及时开展生产自救,降低损失,并积极联系农膜生产厂家,协调赔偿事宜,有效避免了矛盾纠纷的激化。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苍山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迅速组成6个入户调查小组和1个抽样小组深入田间地头进行了实地调查,统计了受损面积和购买农膜的货值金额,并由调查人员、村委负责人和菜农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经调查,受损菜农分布在向城、兰陵、新兴和尚岩4个乡镇,共有158户,受损大棚210个,面积27.5万平方米,购买农膜金额48. 4万元。因聚氯乙烯农膜化学成分没有国家标准,缺乏检验依据,国家级质检、农业、塑料等机构均无法检验。在无法取得法定检验报告证明该品牌农膜是导致黄瓜受损的直接原因的情况下,苍山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一方面协调农业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指导、协助菜农更换大棚地膜,及时开展自救降低损失,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农膜生产厂家协调赔偿事宜,积极做生产厂家的工作,促进企业履行责任,千方百计维护受损菜农利益。这些方法有效地避免了菜农和生产厂家的矛盾纠纷的激化。经调解,该农膜生产厂家已经退还菜农购买农膜的48.4万元款项,在此基础上另外一次性赔偿菜农损失2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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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0日,苍山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在当地乡镇政府的协助下,已陆续将赔偿款发放到菜农手中。此次调解得到了大多数菜农的理解和支持,大多数菜农也对赔偿结果表示满意,对于个别对赔偿结果有异议的菜农,苍山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积极鼓励并支持其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生产者和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质量、性能、用途的义务。本案中,共同使用同一品牌批次的158户菜农均出现黄瓜枯萎、烂根的现象,而其他品牌和本品牌其他批次的农膜均未出现损害现象,已在事实上证明了该大棚农膜存在的质量问题和瑕疵,虽然因聚录乙烯农膜化学成分没有国家标准而无法检测,但其损害了广大菜农的合法权益这一事实已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大棚农膜生产厂家应对使用其大棚农膜造成损失的158户菜农给予退货处理并给予经济赔偿。

    (责任编辑:范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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