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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市民受雇盖房摔死了 律师:双方均需担责

2014年11月25日 17:42:00 作者:赵泽军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2013年11月,临沂市民朱某家盖房,请滕某及附近几个村民帮忙,并约定朱某每天支付滕某及其他三人各150元。因施工需要,由朱某租赁杨木棍、钢管等材料,施工人员自行搭建脚手架。

      2013年11月,临沂市民朱某家盖房,请滕某及附近几个村民帮忙,并约定朱某每天支付滕某及其他三人各150元。因施工需要,由朱某租赁杨木棍、钢管等材料,施工人员自行搭建脚手架。当年11月11日,因杨木棍腐烂,架子断裂,导致滕某从3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下。住院治疗三天后,滕某抢救无效死亡。滕某家人认为,滕某与朱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朱某应对滕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朱某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施工材料和场所,朱某应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滕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本案中朱某请滕某等人帮忙盖房的事实,朱某和滕某是平等的个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滕某在工作中摔伤致死时,就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需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赵泽军 整理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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