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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景展现兰山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真实风貌。即日起,兰山区人民法院联合大众网临沂频道,开展"讲述法治好故事 传递法治好声音"—兰山法院法官在线活动,将邀请兰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做客大众网临沂频道在线访谈,就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
[兰山区人民法院银雀山法庭民商事审判团队主审法官孙晓向广大网友介绍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有关法律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对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有责任,责任大小、赔偿金额等问题上,都应当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认定。
孙晓: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们,大家好!非常感谢大众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的机会,也感谢广大网友对兰山法院各项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先介绍一下自己,我2006年自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以选调生的身份考入兰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就职于立案庭、少年刑事审判庭、民三庭,2016年7月,我院实行审判团队制改革,我担任南坊法庭民商事审判团队主审法官,后于2019年3月调入银雀山法庭担任民商事审判团队主审法官。今天我来到这里,与大家分享学校作为教育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孙晓: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从时间上看,事故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比如走读生从每天上午或者下午其进入校门到走出校门期间;从地点上看,一般是发生在学校范围内,有时也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比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馆、电影院、展览馆等。 学生伤害事故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多发性,近年来,我国仅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还有更多的学生遭受各种伤害。自杀、火灾、溺水、食物中毒、校车事故、体罚学生等伤害事故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同时,我查询了一下近几年兰山法院受理的校园伤害案件,由于各区直小学大都设立了多个校区,分校区由于没有独立的人事、财政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而言,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基本涵盖了各区直小学,有的小学在一年内发生了多次伤害事故;再一个特点就是不易预测性,我们一般很难预测学生伤害事故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出现,比如:在上课时,前排学生玩转手里的铅笔,突然手一滑,铅笔飞向后排学生,致使后排学生眼睛受伤;在体育课时,跑步的学生被其他同学绊倒受伤,等等。
孙晓:《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在校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通俗的说就是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对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范围和类别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比较常见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有以下几种: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像校舍倒塌、食堂发生火灾等情况);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像食物中毒等情况);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像校车安全事故、超载、无证驾驶校车等情况); 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比如学校明知某学生患有心脏病,任由其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而发生伤害事故); 5、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孙晓:好的,分享一下几个案例,第一个是因为教师擅离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造成学生损伤校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临沂某中学为了应对中考体育考试,组织了一次模拟体育考试。学校操场因为新建教学楼而无法使用,于是组织学生在教学楼前进行模拟测试。因教学楼前并没有沙坑供学生跳远,所以学校临时铺了几张海绵垫子进行立定跳远测试,让学生从教学楼前二层台阶上向垫子上跳,原告在模拟立定跳远测试时把脚扭伤,经查,原告跳远时,指导老师并不在该场地,法院以此认定学校未履行指导、保护义务,承担了全部的赔偿金额。 在此应当指出的是,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教师或其他职工行使追偿权。 再有一个案例,是由于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两小学生张某、李某上课做小动作,老师未予制止。张某将圆珠笔扔向李某,击中李某右眼,李某同位向老师报告,老师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并未了解李某伤情,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其右眼穿孔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老师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校方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个案例:某中学组织学生到某风景区春游,途中,一学生突然心脏病发作,走路过程中忽然晕倒在地,学校师生虽然立即组织救助,用车将学生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让抢救无效死亡,据查,此前,该学生家长知道该学生患有心脏病,并曾经到处就医,学校发出春游通知书并未向学校提及该情况,也未阻止该学生春游。此前一个月,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学生的体检单中明确载明该学生患有心脏病,但学校领导、医务室工作人员和班主任等并未认真查阅该体检表,不知道该学生患有心脏病的事实,未阻止该学生参加春游。 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学校知道(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孙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自愿为前提。学校不能以各种理由(如威胁开除学生)欺骗、强迫当事人以某种方案协商解决事故,当事人也不能以各种理由(如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威胁学校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等)欺骗、强迫学校以某种方案协商解决事故。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有责任,责任大小、赔偿金额等问题上,都应当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认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3、学生伤害事故协商解决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在协商过程中,应当有协商具体情况的详细记录。协商成功后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发生、发展过程,事故的损害情况,对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协议的约束力,协议的生效时间等,并由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如果受害学生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有多人的(父亲和母亲),该多位监护人和受伤害学生本人都应当作为协商当事人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孙晓: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通常要求学校承担其尽到管理、指导、保护、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当前学校在民事诉讼中失利的经常性因素即在于学校缺乏证据观念,举证不足或不能所致。在这里,我就证据的收集做一下简要的提示: 1.收集证据要客观。伤害事故发生后,有的学校和教师为了摆脱责任,随意取舍,断章职义,甚至歪曲事实制造假证据以及指使、诱导学生作伪证。这样不仅无法达到维护自己和学校合法权益的目的,还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2、及时收集证据。多数证据存在时效性,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造成收集困难,或者是证明力降低,甚至消失。例如,学生就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学校必须及时保留残羹送交检验,以查明中毒原因。又如,作为证人的目击者、其他知情者都可能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对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出现记忆不清、难以回忆甚至基本忘掉的情况。对未成年学生证人来说,受认知能力所限,此种情形更为明显。因此,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不及时获取有效证据就很难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一般来说,在事故发生当时或短暂时间内获取的未成年学生的证言,要比在事故发生半年之后获取的未成年学生的证言的真实性高,证明力强,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性大。
孙晓:谢谢主持人,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朋友们对兰山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对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有责任,责任大小、赔偿金额等问题上,都应当在尊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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