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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期

法官韩敬华:支招市民如何投保

[重点介绍保险合同案件的审判特点,解答日常生活中有关保险的常见法律问题。]

韩敬华

兰山区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团队法官

为提高结案效率及案件质量,兰山法院繁简分流,将大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前组织证据交换,节约庭审时间。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以微信等形式传送材料、组织调解。

互动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大众网和兰山区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法官在线》系列访谈节目,本期节目邀请的嘉宾是兰山区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团队主审法官韩敬华。韩法官,你好,请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韩敬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感谢大众网为我提供这次机会,和广大网友在线交流,也感谢大家对兰山区法院工作的关注与支持。首先介绍一下我自己。我叫韩敬华,2002年大学毕业后考入兰山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自2006年开始独立审判案件,先后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从事案件审判工作,这11年里,我共计审理各类案件三千余件。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为了加大办案效率,提高办案质量,我院顺应改革潮流,撤销了原来的庭室,成立了审判团队,以一名审判员,加一名法官助理,加一名书记员的形式从事审判工作。由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呈急剧上升趋势,我院成立了三个专业审判团队,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平均每名法官每年审理六百起以上。

主持人:韩法官,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韩敬华:好的。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越来越被大众熟知和认可,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随着国家政策导向及居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保险公司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增多,据我所知,全国有上百家保险公司,可投保的险种更是五花八门,不计其数。例如,我们每年会为自己的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越来越多的家庭、企业选择为财产投保,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购买疾病、意外等保险。  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寻求一种保障。以上我们了解了保险,那么什么是保险合同呢?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我们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了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保险合同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保险合同,一类是人身保险合同。财产类保险合同,举几个最常见的例子,比如说我们平时购买的机动车商业险,道路运输货物险,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保险等。人身类保险合同,举个例子,我们投保的大病保险,重疾保险,意外保险等。由于以上合同引起的纠纷,就是我们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多数都是出险后的理赔纠纷。  

主持人:韩法官,您今年审理了多少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结了多少呢。

  韩敬华:截至2017年11月30日,我团队共新收案件608件,审结502件,尚未审结的案件,大部分都在重新评估、鉴定过程中。

这么多的案子,您是怎么审理的呢,能谈谈你的经验吗?

  韩敬华:好的。近些年来,兰山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我们团队不断总结,探索,创新,除了加班加点外,总结出了一套提高结案效率及案件质量的方法。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繁简分流,将大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我们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标的等特点,结合我本人多年的一线审判经验,在受理案件之后的第一时间,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分类,将绝大多数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优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缩短了我们办案的周期,有些案件经与原被告协商,答辩期仅留三天就可以开庭;第二、节约了诉讼资源,独任审判,不需要组成合议庭;第三、节省了诉讼成本,诉讼费减半收取。这类案件一般情况在一两个月内就能结案。  二、庭前组织证据交换,节约庭审时间。在庭审的前的几天或者庭审当天,我们以灵活的形式组织案件双方代理人对证据进行交换,并以填写表格的方式对证据进行质证。这些工作完成后,庭审时只需要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大大节约了庭上的时间。这样,一个法官一天可以开8到10个庭,一周用一到两天的时间就可以把庭开完,结余的时间可以用来撰写裁判文书,调解等。  三、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以微信等形式传送材料、组织调解。在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在审判系统排期后,对生成的传票等材料,无需打印,用手机拍照后直接上传到微信送达,相比以往的邮寄送达传票,或者电话通知到法院领取传票的方式,大量的节约了时间,而且节约的不仅仅是法官、书记员的时间,同时也节约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时间。  在庭前证据交换方面,我们在征得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原被告代理人以微信方式交换,这样做,特别是方便了外地的当事人及律师,即使一些当地的律师出发在外地,也可以按时完成我们的证据交换,打破了地域的界限。得到了他们的好评,鉴于此,这些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我们的其他诉讼程序也特别的配合。  对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复杂案件,我经常会建立一个小型的微信群,把各方都拉进群里,直接在群里进行证据交换,讨论案件调解方案,或者是辩论,这样,即使我下班了,也不耽误办案,打破了传统意义的加班形式,充分利用了八小时以外的零散时间。  四、对于被告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案件,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采用集中排期、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调解的方式,方便代理人前来集中处理,提供了效率。  五、开庭时要求原告提供打款账户,填写过付款账号确认书,这样,案件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结案,都将该账户体现在法律文书上,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打款,省去了被告将款打到法院,法院再过付给原告的麻烦,减半收取的诉讼费也无需原告申请支取,直接由法官助理根据案件的进度,退还给原告。  以上五点,就是我的办案心得,这些方法都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的基础上慢慢摸索创立的,离不开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在这里也要向他们表示感谢。

主持人:韩法官,您办理了这么多案子,有没有您印象特别深刻的案例,向我们广大网友分享?

  韩敬华:印象深刻的案例很多,在这里我给大家讲一个有启示意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案例。有一位男士,生前在某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寿险并附加了另外两份保险,其中一份为重大疾病险,一份为意外保险。在保险期内,该男士于一天晚上出来散步时,遭到一名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的恐吓、追逐,由于惊吓,他在奔跑中突然倒地死亡,后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疾病突发死亡,惊恐、劳累等是其死亡的诱因。在该男子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出现了纠纷,因为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所附条款,该男子的死亡原因,既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应当赔偿的条件,又不符合意外事故保险应当赔偿的条件,故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作出了对附加险拒赔的决定。该男士的亲属遂向法院起诉。该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该男子签订的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属于无效条款。后来,我们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男士亲属相应的损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案判决后,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通过以上案例,我想给广大网友提个醒,现在的保险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在投保时,一定要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认真阅读,并要求业务人员予以解释,对其中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务必提出质疑。如果认为这份保险靠谱,咱就买,觉得不对劲,咱就再考虑一下,或者再找另一家保险公司。一定要货比三家,做到:知道自己想要投什么样的保险,能够保障什么,投保以后应当注意什么,出险了怎么处理。千万不要只听业务员介绍,不看合同,以免造成误解,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主持人:韩法官,既然保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碰到与保险有关的事情,应当怎样处理呢?

  韩敬华:首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如拨打110,122,119等。如果是交通事故,辖区内的交警会出警,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是其他意外事故,派出所或者消防警察会出警,作出调查后,也会出具相关的认定或证明,这样,一起保险事故的事实就会基本被固定下来。  其次,第一时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如拨打人保财险公司的95518电话等,一般保险公司会派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定损。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或者有逃逸等行为,保险公司均会以此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再次,如果人员受伤,要到正规的医院住院治疗,并保留医疗费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如果是财产损失,比如车辆受损,就要到正规的维修厂或者4S店进行维修,并索要正规发票。还有一些损失,需要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但因为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投保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所以,应该尽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重新鉴定时用。  最后,重点强调一下关于机动车。我们现在几乎家家都有车,一定要确保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合法有效,千万不要无证驾驶,也不要让车辆脱审。营运车辆更得注意及时办理营运证,雇佣驾驶员一定要有上岗证。做到以上几点,就可以安心的使用我们的车辆,否则,万一出险,以上都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韩法官的耐心解答。

  韩敬华:谢谢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朋友对法官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会继续努力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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