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十大投诉调解案例之二:
热水器漏水新房被洗澡 责任归属各方意见分歧大
——消协维权一波三折终满意
【案例简介】
事故突发:水漫金山,一片狼藉
2010年6月份,刘女士的经过装修的新房焕然一新,正准备乔迁新居之际,却发生了意外事故,喜悦的心情一下子跌到了低谷。原来,刘女士在市区某商场购置了一台某品牌热水器,本想装在新房里,洗个舒服澡,却不想热水器突发故障,严重漏水,不仅将刚装饰的住房泡的的一塌糊涂,也将刚买的家具狠狠的洗了一个澡,整个屋子一片狼藉,致使经济损失近万余元。
责任归属:各执一词,难以调和
刘女士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与该商场的负责人进行联系,在对现场查勘后,商场经理表示,对于电热水器漏水的具体原因,需要进一步的检测分析,但消费者没有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使用,使用完热水器后要随时关闭进水开关,消费者称,不关闭进水开关也不应当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这是其一,第二,这台电热水器是有质量问题的并且安装也有问题,因此双方分歧很大,争论不休,无法确定责任归属,至于赔偿事宜要等检测结果出来再说。一个月后,商场通知刘女士,通过售后技术人员的分析,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消费者在装修时将地漏擅自堵住,也是造成事故严重的一原因,并不存在电热水器的质量问题。因此,不能答应刘女士的赔偿要求。刘女士在协调无果后,向兰山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约谈了商场负责人和消费者,经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照片对比,刘女士反应的问题基本属实,但因双方无法出具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无法确定电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从现场情况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商场工作人员在安装时,应该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向消费者说明并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和使用的注意事项,在三包期内,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商场向消费者赔偿损失39800元,并对给消费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消费者对兰山区消协对自己权益的维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物损失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商家在安装热水器的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故的发生时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商家负主要责任,消费者也有使用不当和施工方面的责任,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兰山消协给予了足够的考量,最终取得了双方的认可,确保调解和后续的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对此,消协也提醒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和使用的注意事项。
(责任编辑:范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