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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工商消协2010年十大投诉案例(5)

2011-11-14 11:4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2010 年十大投诉调解案例之五: 稻麦联合收割机屡出故障 两地消协携手维权解纠纷 【案情简介】 农民购买农机为的是增加经济收入,本想挣钱的农民消费
     
    2010
    年十大投诉调解案例之五:

    稻麦联合收割机屡出故障
    两地消协携手维权解纠纷

        【案情简介】

     

        农民购买农机为的是增加经济收入,本想挣钱的农民消费者牟先生却因收割机屡次出现故障,不仅没有挣到钱,反而惹了一肚气。2010年的67日,平邑县柏林镇的牟先生在苍山县一家农机经营商店花费15700元购买了一台稻麦联合收割机,第二天在给农户收割小麦时机子出现撒落麦粒太多的故障,当时便给苍山县的经销商打了电话,来了一位技术员呆了两天给修好了,可收割了不到四亩小麦时机器又不能正常运转,经销商第二次来人给维修后,收割机收割小麦麦粒撒落过多的故障仍然没有修好,当牟先生再次找经销商时,人家却说是生产厂家的事,让他找厂家,找到生产厂家人家却说应当找经销商,就这样几个月下来都没有解决纠纷。1122日,消费者投诉到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平邑县消协接到市工商局转办通知后,高度重视,专门和牟先生驱车一起赶到苍山县并会同苍山县消费者协会联合调查处理,苍山县消协针对这起跨县消费纠纷非常重视,全力配合开展调查调解工作,经过核实,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县消协依法进行调解。最终农机经销商同意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收割机一台,并赔偿消费者牟先生经济损失2000元。在两地消协的共同努力下,圆满解决了这起跨县消费纠纷,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稻麦联合收割机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联合收割机多次出现故障,几次都没有修好,说明机器本身就存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销商应当无条件地给消费者更换机器和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范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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