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十大投诉调解案例之四:
5元钱面膜过敏住院 工商维权获赔五千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日,徐女士在费县某日化超市搞化妆品促销活动期间,购买了一盒价值5元钱的美容面膜。回家使用后,引发面部瘙痒红肿,皮肤严重过敏,不得不住院治疗十天。治愈出院后,徐女士向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要求该日化超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6000余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费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徐女士投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对申诉事项和被申诉方分别展开调查。经过多次调查核实取证,并与双方进行法理、情理的沟通,双方都表示自愿接受工商部门的调解。在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主持调解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被申诉方某日化超市赔偿申诉方徐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雇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5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享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本案中,该品牌面膜存在质量缺陷,且经营人员未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存有过失,对消费者的人身、精神等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之规定,属于缺陷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考虑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由销售者赔偿。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确定,包括: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为此,协议方案“被申诉方某日化超市赔偿申诉方徐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雇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5000元”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恰当的。
(责任编辑:范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