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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工商消协2010年十大投诉案例(7)

2011-11-14 11:4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2010 年十大投诉调解案例之七: 工程机 按正品销售 消费者获双倍返还 【案例分析】 家住沂南县城的刘先生 , 于 2009 年 12 月 5 日在县城某家电商场以 58

    2010年十大投诉调解案例之七:

    工程机按正品销售  消费者获双倍返还

        【案例分析】


       
    家住沂南县城的刘先生,2009125日在县城某家电商场以58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47寸的彩色电视,看了2个月后电视屏幕就没有任何显示了,找到经销商,经销商给更换了主板,又看了几个月到2010年七月底电视机又坏了,还是同一故障,经销商提出继续给维修,消费者不同意,要求换货,经销商以没有同等型号电视为由要消费者换别的型号的电视,并且让用户交折旧费一千元,消费者不同意,2010830日投诉到沂南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沂南县消协受理投诉后,92号第一次到该家电商场调查了解,该家电商场称他们只管销售不管维修,维修属于售后服务做的事情,并且让消协和售后服务联系,县消协先后与济南、临沂售后服务多次联系,最后经过临沂售后服务对该型号彩电的查询,告知沂南消协该型号彩电已经停产,并且该型号彩电是厂家内部处理的工程机,厂家规定该工程机以低价只能由内部职工购买,不能对外销售,不能流入市场,不退、不换、保修一年。
       
    对此,该家电商场拒不承认该机型是厂里处理的工程机,并且表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临沂售后因种种原因不给出具证明材料,多次协调未果。县消协将问题给临沂市消协领导进行了回报,请市消协领导给与帮助,经市消协领导出面协调,最后临沂售后服务以举报信的方式给县消协发来了证明材料。
    事实面前经销商终于承认,该电视是从个人手中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然后以5800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并且对消费者隐瞒了事实。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五次现场调解,113号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经销商退回消费者购机款5800元,免费给消费者更换一台价值7000余元的47寸正品电视。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该经销商行为严重违反了《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三项,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以及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明示或者谎称正品的。按照《消法》、《山东省消保条例》规定,经销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双倍返还购机款,沂南县消协对该起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责任编辑:范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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